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施行 什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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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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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4:30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第六条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八条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第九条 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又利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性质,加强与新闻出版单位的联系,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
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指定有权代表本机关、单位的审稿机构和审稿人,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送审的稿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定。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应当报请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有关机关、单位审定送审的稿件时,应当满足新闻出版单位提出的审定时限的要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所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定的,应当及时向送审稿件的新闻出版单位说明,并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 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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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4:30
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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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4:30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第六条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八条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第九条 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又利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性质,加强与新闻出版单位的联系,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
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指定有权代表本机关、单位的审稿机构和审稿人,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送审的稿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定。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应当报请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有关机关、单位审定送审的稿件时,应当满足新闻出版单位提出的审定时限的要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所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定的,应当及时向送审稿件的新闻出版单位说明,并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 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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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4:30
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什么相结合的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1.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为了在新闻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制定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2.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的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施行 什么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六条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第七条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什么相结合的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六条: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一、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为在新闻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制定的规定。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的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二章 保密制度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机构必须遵循严格的保密规定,以确保信息的安全。首先,它们需要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第五条)。审查过程采取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方式,即内部单位需自行检查拟公开的信息,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模糊信息,应送交相关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进行审定(第六条至第八条...
新修订保密法解读之保密制度篇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信息的保密管理强调自审和送审制度,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公开。网络运营者需对用户信息进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涉密信息泄露,并进行技术处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安全。新修订的保密法还...
新《保密法》对信息公开与保密审查提出了哪些原则
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新闻、出版、网络、传媒编辑、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不定密或不应当定密的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求安全生产法全文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报刊什么的出版和发行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具体来说,报刊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出版和发行前严格审查涉密资料,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建立健全涉密资料管理规定和制度,对于涉密信息的处理、存储、传递等全过程都应当进行严密的管理和监管。报刊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和保密培训,确保全体员工充分理解保密的重要性和保密法规的规定,做到保密工作责任...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则指出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保密局所有。这意味着对于任何可能存在的模糊或争议,国家保密局有权给出官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以确保规定执行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最后,第二十三条规定,此保密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自此之后,所有新闻出版工作都必须遵循这一规定,以确保信息的...
新闻审核制度
法律分析:新闻审核制度:一是否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新闻出版与保密工作的关系,不存在着种种糊涂观念和模糊认识。 二是否对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不清楚。 三是否缺乏保密基本知识。 四是有的新闻出版单位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 五是有的新闻出版单位用于编辑出版工作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