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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求职工管理制度及资金制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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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29

一、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 雇用*�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 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 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A)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就职时,除应办理员工保证书投保信用保险外,另应依本办法缴存身份保证金。

第二条 员工应缴存的身份保证金,其金额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10万元整。�
(二)第一、二阶职员:6万元整。�
(三)第三阶职员:4万元整。�
(四)第四阶职员:3万元整。�
(五)其余正式任用职员:2万元整。�
(六)服务员:1万元整。

第三条 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依下列的规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额至10元单位,四舍五入),累积至前条规定金额为止。�
(一)第四职阶以上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4%。�
(二)第五职阶以下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3%。

第四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国家银行核定的储蓄部放款利息计算。其计息日订为每年12月20日统一办理。未满100元的零数不予计息。

第五条 员工在职期间,其身份保证金不得发还。但为购买本公司股票经董事会批准者,得于等值金额发还购买,惟其所购股票应寄存总公司,充为身份保证金。

第六条 身份保证金及前条规定所购股票,不得赠与、转让、或抵押。

第七条 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弊情,致本公司蒙受损害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身份保证金及依第五条提存的股票,悉数充为赔偿金。

第八条 员工离职时,其身份保证金及提存的股票,须自离职日起逾满六个月,经本公司查明确无未了事情或亏短*后始得发还。

第九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不能一时缴足者,按月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及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B)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就职时,应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缴存身份保证金。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就其未缴部分按下列的规定逐月扣存:�
(一)四阶以上职员: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1%。�
(二)其余员工: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4%。

第三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银行一般信用贷款利率复利计付,但未满100元的奇零数不计付利息。

第四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发还、抵充,悉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的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施行,修改时亦同。

四、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一)凡本公司员工已于到职时应缴存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二)员工于处理公务或支领款项时,均应使用与已缴存印鉴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应负责核对各员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员工因印鉴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更换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五)员工于调职时原单位主管应将该员印鉴卡移交新单位主管保管。�
(六)员工于离职生效日期起,即为印鉴停止使用日期。�
(七)员工的印鉴得登记两颗,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颗。正方形的大小规格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0.4厘米,横一厘米,姓名横列。�
(八)本规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五、员工守则(A)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 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六、员工守则(B)

第一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室 、宿舍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者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五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七、员工守则(C)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除规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
1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超过21次概以旷工三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过20分钟起至一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违反这两项规定者依前面规定按日计扣薪资。

第五条 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中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 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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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 雇用*�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 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 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A)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就职时,除应办理员工保证书投保信用保险外,另应依本办法缴存身份保证金。

第二条 员工应缴存的身份保证金,其金额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10万元整。�
(二)第一、二阶职员:6万元整。�
(三)第三阶职员:4万元整。�
(四)第四阶职员:3万元整。�
(五)其余正式任用职员:2万元整。�
(六)服务员:1万元整。

第三条 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依下列的规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额至10元单位,四舍五入),累积至前条规定金额为止。�
(一)第四职阶以上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4%。�
(二)第五职阶以下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3%。

第四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国家银行核定的储蓄部放款利息计算。其计息日订为每年12月20日统一办理。未满100元的零数不予计息。

第五条 员工在职期间,其身份保证金不得发还。但为购买本公司股票经董事会批准者,得于等值金额发还购买,惟其所购股票应寄存总公司,充为身份保证金。

第六条 身份保证金及前条规定所购股票,不得赠与、转让、或抵押。

第七条 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弊情,致本公司蒙受损害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身份保证金及依第五条提存的股票,悉数充为赔偿金。

第八条 员工离职时,其身份保证金及提存的股票,须自离职日起逾满六个月,经本公司查明确无未了事情或亏短*后始得发还。

第九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不能一时缴足者,按月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及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B)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就职时,应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缴存身份保证金。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就其未缴部分按下列的规定逐月扣存:�
(一)四阶以上职员: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1%。�
(二)其余员工: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4%。

第三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银行一般信用贷款利率复利计付,但未满100元的奇零数不计付利息。

第四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发还、抵充,悉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的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施行,修改时亦同。

四、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一)凡本公司员工已于到职时应缴存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二)员工于处理公务或支领款项时,均应使用与已缴存印鉴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应负责核对各员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员工因印鉴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更换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五)员工于调职时原单位主管应将该员印鉴卡移交新单位主管保管。�
(六)员工于离职生效日期起,即为印鉴停止使用日期。�
(七)员工的印鉴得登记两颗,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颗。正方形的大小规格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0.4厘米,横一厘米,姓名横列。�
(八)本规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五、员工守则(A)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 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六、员工守则(B)

第一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室 、宿舍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者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五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七、员工守则(C)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除规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
1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超过21次概以旷工三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过20分钟起至一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违反这两项规定者依前面规定按日计扣薪资。

第五条 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中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 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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