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督政府正确公开信息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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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0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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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6 05:53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县*组成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的进行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县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接受行政许可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委托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下级行政机关和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上级或者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许可办理人员资格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确认并公告的具有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人员应当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等内容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四)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
(五)行政许可办理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六)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七)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的情况;
(八)应当监督的其他的事项。
第六条 实施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制度。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定期统计和分析制度。行政许可机关应将统计和分析每半年一次报县*法制工作部门。
第八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检查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可以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一)依法需要进行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依法需要进行抽样检验、检疫、检测的产品和商品;
(三)依法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
(四)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的情况;
(五)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其他场所和事项。
县局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或《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监督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一)听取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许可实施等相关材料;
(三)对行政许可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四)对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暗访、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监督机关对行政许可各个环节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窗口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设置举报信箱。
第十二条 监督机关对组织或个人投诉、举报应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