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禁止与哪些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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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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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3:48
银行禁止与电信诈骗、涉嫌洗钱、银行卡网络非法买卖等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一、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
1、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2、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
1、加强单位支付账户开户审核。单位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 采取延长开户审核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2、开展存量单位支付账户核实。核实中发现单位支付账户未落实实名制要 求或者无法核实实名制落实情况的,应当中止其支付账户所有业 务,且不得为其新开立支付账户
3、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 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 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4、建立特约商户信息共享联防机制。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收单机构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