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2:42
共1个回答
懂视网 时间:2022-08-23 15:42
从技术上讲,保险可以说是最为复杂的金融产品,从本质上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一句话就可概括其核心精神。为了使保险能持续运作,需要建立以下几个机制。
1、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既然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那就需要将大量的同质性的风险集合在一起,约定的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就将归集起来的保费支付至受损方,达到赔款分散的效果。
2、科学公平的厘定保险费率。保险费收取多少,并不是由保险公司单方说了算,收取太多,投保人不愿意付,收取太少,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所以,保险公司通常聘请通过专业训练和资格认定的精算师计算保险费。
3、建立与保险责任对应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就必须履行承诺。一旦约定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必须按照保险合同支付赔款。为了有充足的资金用于赔偿,各地监管机构都要求保险公司计提充足的准备金,这同样需要精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审慎原则计算准备金。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会进行投资运作,并不是放着不动。
4、偿付能力充足性监管。即使保险公司的准备金现在充足,也很难保证未来一直充足,特别是投资在波动性比较大的资产上,假设下跌若干百分点,准备金就可能不够了。为了防范此种情况,各地监管机构要求在准备金之外储备一定金额的安全垫,以防止准备金价值波动引致的资不抵债。法定最低的安全垫,称之为“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率。
5、订立保险合同获得法律保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关于风险转移的交易,是以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来约定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03:13
保险作为一种商品,由保险公司“生产”出来卖给消费者,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生产”和“使用”中就要遵循特殊的原理与原则。一般来说,保险的“生产”和“使用”会遵循如下原理或原则。(1)大数法则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是指大量的、在一定条件下重复出现的随机事件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和稳定性。大数法则在保险领域中的应用是:保险公司会尽量多地获得统计数据,从而更准确地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设计出更科学的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要向尽量多的人卖出赔偿或给付相接近的保险,使所承担风险的发生更接近保险公司的预计。(2)可保原则保险可保的风险不是所有的风险,是有某些特定特征的风险,只有风险具有了这些特定的特征,风险才可以被保险所保。可保风险的特征一般有以下几项: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规律并可测量,否则保险公司没有制定保险价格的基本依据,例如存在大理同质的保险标的,不然风险的发生会出现很大的波动的等;②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而偶然的,否则会出现道德风险;③风险发生后损失是可确定的和可测量的,否则保险公司无赔付或给付的依据,事先也无法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用以支付保险金;④风险不是能同时发生的,否则保险公司无法分摊损失。(3)意义原则可保的风险,不是都有保险的意义,在可保风险中,只有部分风险有保险的意义。有保险意义的风险,一般会有如下两个特征:①风险发生后损失可能较大,否则保险没有意义;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否则与风险发生可能性的保险费会很高,结果保险贵得使保险也没有意义。(4)收支平衡原则收支平衡又叫等价原理或等价原则,是指保险公司赔付或给付消费者的所有的钱加上所有保险公司运营费用等项目后的钱“等于”所有消费者交的钱。由于消费者交钱在先,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各种费用在后,而且支付保险金的数量受不同时间、不同领取人数的影响,因此所谓的平衡,是将不同时间的钱折算到同一时间点后构成的平衡。(5)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交钱的人)保能为同他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投保(买保险),否则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同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通常为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赡养或抚养者等人。(6)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买卖买卖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最大程度地诚实、守信的原则。之所以保险非常强调诚实、守信,是因为被保险人远离保险公司控制范围,而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又使得投保人不易理解。(7)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以引起风险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为依据、赔偿或给付保险金。(8)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能使被保险人赚钱,但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弥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