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人员入浙江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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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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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1 13:24
外省人员入浙江最新*如下:
1、对入境人员开展“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再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
2、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对全域封闭管理地区、同时空伴随人员,参照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
3、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人员,实施“2+14”健康管理措施;对需持核酸检测报告离开地区、全域核酸检测地区、有涉疫风险的交通枢纽来浙返浙人员,参照实施“2+14”健康管理措施。
从外省来浙进出村(社区)人员如“健康码”为绿码但行程卡带星号,应对照浙江省疫情中高风险(参照中高风险地区管理)地区划分情况进行自我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