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原则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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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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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01:50
禁止反言原则指的是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对于禁止反言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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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禁止反言,顾名思义,是指禁止当事人违反其先前已经所作出的言行。在民事诉讼中,它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禁止反言”的称谓和明确概念,它主要体现于一些民商实体法及司法解释的某些具体条文及人民*的办案实践中。在设计民事诉讼方案时,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只有事实才经得住庭审检验。俗话说,“一个谎言要靠十个谎言来圆”,莫要等到谎言被拆穿时,再重新提出其他主张。忠于事实,诚信诉讼才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最优途径。本文所选的十个案例,全部来源于最高院生效判决、裁定,对司法实践具备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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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