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取消学生处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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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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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4:47
贵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优良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如有违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两个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加重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在确定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档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五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二)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三)学生因患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四)过失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第六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二)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诽谤、威胁、*、贿赂、恶意举报、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第七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违纪处分期内不得在本校参评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荣誉称号。第八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侵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第三章违纪处分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违反学术诚信原则,代写或买卖论文、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十条 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未造成身体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四)持械打架斗殴、结伙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所涉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所涉价值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所涉价值超过500元的,交由*机关处置,学校依据本处分办法第九条进行处置;(四)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累计计算。如上述侵犯财产行为情节、性质、后果严重,或拒不承认错误、承担责任,无悔改表现的学校可加重处分。第十二条 故意损毁、破坏学校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损坏公共财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损坏公共财物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损坏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如上述侵犯财产行为情节、性质、后果严重,或拒不承认错误、承担责任,无悔改表现的学校可加重处分。第十三条 学生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视为旷课。学生旷课超过一天的,不足8学时的,按8学时计算,超过8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实际旷课时数累计计算。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四条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包括作弊双方)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将作弊情况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在监考老师要求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资料者;2.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者;3.*抄袭他人试卷答案者;4.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5.其它违反考场及考试规则者;(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故意销毁试卷、考试材料或作弊设备(含文字资料)者;2.传接纸条、交换试卷、答案者;3.考试中互打暗号或手势者;4.考试中陷害他人者;5.破坏考场秩序、影响他人正常考试者;6.其它作弊行为者;(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1.由他人代*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2.考试中携带通讯设备、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通讯设备中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者;3.携带*耳机或高科技作弊设备者;(四)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组织作弊者;2.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者;3.故意破坏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者;4.考试再次作弊者;5.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第十五条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使用、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有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持有、使用违规电器或违规用电,给予批评教育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因违规用电或者其它违规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宿舍内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破坏网络信息资源的;(二)复制或传播带反动内容、封建迷信及*等信息的;(三)盗用他人账号或侵占、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资源的;(四)编造、传播虚假言论、信息对社会、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其他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六)含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第十八条 有扰乱社会或学校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领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转借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以及冒用他人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正常管理风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四)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为*提供条件或者组织、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学生行为有失诚信或者参与违背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一)参与传销或者进行邪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十三)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瞒报、谎报、不报相关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四章纪律处分的程序第十九条处分决定的管理和程序。(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由保卫处(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的,违反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研究生院协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违反第十六条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协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违反第十七条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协同各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违反第十八条的,由学生处牵头,协同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公室、新闻舆情中心)、团委、保卫处(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二)学生涉嫌违反考试纪律的,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研究生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自课程考试结束后7-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并将事实认定的材料、证据材料、听取学生个人陈述与申辩材料、学生检讨书及处理建议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涉嫌其他违纪行为的,负有调查处理的单位应自发现违纪行为之日起7-15个工作日内调查违纪事实、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应在7-15个工作日内对违纪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连同所有过程性材料一并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法律顾问处在收到学生工作部(处)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查建议,合法性审查中如发现程序违法或事实错误或处理依据不充分等时,可提出纠正、不予审查、退回重新处理等法律建议。学生工作部(处)在审核处理有关单位提交的材料和意见时,如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等情况的,可退回有关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完成并提交。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鉴定、勘验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取证需校外其他单位或机构配合的,可不受上述时限*,但最长调查取证时限不得超过60日历天。(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代表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调查,在接到“听取个人陈述与申辩”通知后5日内配合学校完成个人陈述与申辩等工作,逾期未前往陈述与申辩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由学院记录在案,报学校处理。对违纪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四)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违纪时间以违纪之日开始计算。具体期限为:1.警告:6个月2.严重警告:8个月3.记过:10个月4.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无再次违纪行为,到期后可主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学校下文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学金、助学金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分期内表现优秀或距离毕业时间不足12个月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学校酌情予以提前解除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所述“以上”均指包含本级在内。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文书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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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4:47
贵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优良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如有违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两个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加重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在确定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档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五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二)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三)学生因患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四)过失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第六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二)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诽谤、威胁、*、贿赂、恶意举报、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第七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违纪处分期内不得在本校参评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荣誉称号。第八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侵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第三章违纪处分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违反学术诚信原则,代写或买卖论文、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十条 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未造成身体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四)持械打架斗殴、结伙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所涉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所涉价值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所涉价值超过500元的,交由*机关处置,学校依据本处分办法第九条进行处置;(四)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累计计算。如上述侵犯财产行为情节、性质、后果严重,或拒不承认错误、承担责任,无悔改表现的学校可加重处分。第十二条 故意损毁、破坏学校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损坏公共财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损坏公共财物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损坏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如上述侵犯财产行为情节、性质、后果严重,或拒不承认错误、承担责任,无悔改表现的学校可加重处分。第十三条 学生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视为旷课。学生旷课超过一天的,不足8学时的,按8学时计算,超过8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实际旷课时数累计计算。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四条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包括作弊双方)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将作弊情况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在监考老师要求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资料者;2.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者;3.*抄袭他人试卷答案者;4.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5.其它违反考场及考试规则者;(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故意销毁试卷、考试材料或作弊设备(含文字资料)者;2.传接纸条、交换试卷、答案者;3.考试中互打暗号或手势者;4.考试中陷害他人者;5.破坏考场秩序、影响他人正常考试者;6.其它作弊行为者;(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1.由他人代*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2.考试中携带通讯设备、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通讯设备中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者;3.携带*耳机或高科技作弊设备者;(四)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组织作弊者;2.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者;3.故意破坏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者;4.考试再次作弊者;5.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第十五条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使用、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有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持有、使用违规电器或违规用电,给予批评教育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因违规用电或者其它违规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宿舍内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破坏网络信息资源的;(二)复制或传播带反动内容、封建迷信及*等信息的;(三)盗用他人账号或侵占、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资源的;(四)编造、传播虚假言论、信息对社会、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其他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六)含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第十八条 有扰乱社会或学校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领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转借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以及冒用他人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正常管理风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四)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为*提供条件或者组织、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学生行为有失诚信或者参与违背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一)参与传销或者进行邪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十三)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瞒报、谎报、不报相关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四章纪律处分的程序第十九条处分决定的管理和程序。(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由保卫处(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的,违反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研究生院协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违反第十六条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协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违反第十七条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协同各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违反第十八条的,由学生处牵头,协同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公室、新闻舆情中心)、团委、保卫处(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二)学生涉嫌违反考试纪律的,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研究生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自课程考试结束后7-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并将事实认定的材料、证据材料、听取学生个人陈述与申辩材料、学生检讨书及处理建议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涉嫌其他违纪行为的,负有调查处理的单位应自发现违纪行为之日起7-15个工作日内调查违纪事实、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应在7-15个工作日内对违纪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连同所有过程性材料一并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法律顾问处在收到学生工作部(处)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查建议,合法性审查中如发现程序违法或事实错误或处理依据不充分等时,可提出纠正、不予审查、退回重新处理等法律建议。学生工作部(处)在审核处理有关单位提交的材料和意见时,如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等情况的,可退回有关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完成并提交。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鉴定、勘验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取证需校外其他单位或机构配合的,可不受上述时限*,但最长调查取证时限不得超过60日历天。(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代表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调查,在接到“听取个人陈述与申辩”通知后5日内配合学校完成个人陈述与申辩等工作,逾期未前往陈述与申辩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由学院记录在案,报学校处理。对违纪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四)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违纪时间以违纪之日开始计算。具体期限为:1.警告:6个月2.严重警告:8个月3.记过:10个月4.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无再次违纪行为,到期后可主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学校下文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学金、助学金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分期内表现优秀或距离毕业时间不足12个月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学校酌情予以提前解除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所述“以上”均指包含本级在内。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文书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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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4:47
贵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优良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如有违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两个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加重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在确定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档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五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二)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三)学生因患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四)过失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第六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二)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诽谤、威胁、*、贿赂、恶意举报、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第七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违纪处分期内不得在本校参评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荣誉称号。第八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侵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第三章违纪处分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违反学术诚信原则,代写或买卖论文、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十条 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未造成身体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四)持械打架斗殴、结伙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所涉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所涉价值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所涉价值超过500元的,交由*机关处置,学校依据本处分办法第九条进行处置;(四)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累计计算。如上述侵犯财产行为情节、性质、后果严重,或拒不承认错误、承担责任,无悔改表现的学校可加重处分。第十二条 故意损毁、破坏学校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损坏公共财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损坏公共财物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损坏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如上述侵犯财产行为情节、性质、后果严重,或拒不承认错误、承担责任,无悔改表现的学校可加重处分。第十三条 学生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视为旷课。学生旷课超过一天的,不足8学时的,按8学时计算,超过8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实际旷课时数累计计算。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四条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包括作弊双方)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将作弊情况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在监考老师要求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资料者;2.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者;3.*抄袭他人试卷答案者;4.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5.其它违反考场及考试规则者;(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故意销毁试卷、考试材料或作弊设备(含文字资料)者;2.传接纸条、交换试卷、答案者;3.考试中互打暗号或手势者;4.考试中陷害他人者;5.破坏考场秩序、影响他人正常考试者;6.其它作弊行为者;(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1.由他人代*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2.考试中携带通讯设备、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通讯设备中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者;3.携带*耳机或高科技作弊设备者;(四)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组织作弊者;2.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者;3.故意破坏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者;4.考试再次作弊者;5.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第十五条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使用、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有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持有、使用违规电器或违规用电,给予批评教育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因违规用电或者其它违规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宿舍内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破坏网络信息资源的;(二)复制或传播带反动内容、封建迷信及*等信息的;(三)盗用他人账号或侵占、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资源的;(四)编造、传播虚假言论、信息对社会、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其他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六)含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第十八条 有扰乱社会或学校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领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转借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以及冒用他人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正常管理风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四)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为*提供条件或者组织、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学生行为有失诚信或者参与违背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一)参与传销或者进行邪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十三)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瞒报、谎报、不报相关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四章纪律处分的程序第十九条处分决定的管理和程序。(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由保卫处(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的,违反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研究生院协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违反第十六条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协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违反第十七条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协同各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违反第十八条的,由学生处牵头,协同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公室、新闻舆情中心)、团委、保卫处(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二)学生涉嫌违反考试纪律的,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部)、研究生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自课程考试结束后7-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并将事实认定的材料、证据材料、听取学生个人陈述与申辩材料、学生检讨书及处理建议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涉嫌其他违纪行为的,负有调查处理的单位应自发现违纪行为之日起7-15个工作日内调查违纪事实、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应在7-15个工作日内对违纪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连同所有过程性材料一并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法律顾问处在收到学生工作部(处)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查建议,合法性审查中如发现程序违法或事实错误或处理依据不充分等时,可提出纠正、不予审查、退回重新处理等法律建议。学生工作部(处)在审核处理有关单位提交的材料和意见时,如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等情况的,可退回有关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完成并提交。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鉴定、勘验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取证需校外其他单位或机构配合的,可不受上述时限*,但最长调查取证时限不得超过60日历天。(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代表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调查,在接到“听取个人陈述与申辩”通知后5日内配合学校完成个人陈述与申辩等工作,逾期未前往陈述与申辩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由学院记录在案,报学校处理。对违纪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四)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违纪时间以违纪之日开始计算。具体期限为:1.警告:6个月2.严重警告:8个月3.记过:10个月4.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无再次违纪行为,到期后可主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学校下文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学金、助学金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分期内表现优秀或距离毕业时间不足12个月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学校酌情予以提前解除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所述“以上”均指包含本级在内。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文书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