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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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8:54
李某2013年打算考取电工类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完考试,李某到某中介机构参加培训,等待培训合格后取得证书。在某电焊、电工类的中介培训机构,李某发现只有3名安全培训师,并且他们都只是经过市级的安监培训,也就意味着此家机构并不具备安全培训的条件,属于违法培训。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安全培训的中介机构是应该有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监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安全培训师才能成立。于是李某决定到相关部门将此中介机构进行举报,但是他害怕如果真的是中介机构出了问题,接受举报的机关会把举报者告诉中介机构。真的是这样吗?接受举报的机构应该对举报人保密吗?
对于举报违法培训的举报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其保密。这样才能使举报制度有可能存在,并且让人人对违法的安全培训敢于举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本案中,李某发现安全培训中介机构并不具备安全培训的资格,其安全培训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培训师的条件,但是对于举报这样的机构又心存胆怯,怕举报后自己会有麻烦。所以法律规定了这样的条文来保障举报者的利益,打消举报者心中的疑虑。李某在此项条文的保障下才有可能去大胆地举报违法培训的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才能确保依法举报得以实现。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任何人、任何单位发现违法的安全培训都能举报,而并未采取保护举报者的措施,举报制度便成了一纸空文。只有规定了举报的部门,举报的途径,举报后对举报者的保护,以及对违法培训的惩罚措施,才能加大群众对安全培训的监督,减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