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犀牛有什么保护措施?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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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5:19
我国对于犀牛的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反盗猎活动和打击犀角的走私。我国和世界各地的执法部门正在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犀牛犯罪。
2. 改善和恢复犀牛的栖息地。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严格控制外来植物的入侵并防止其在林地的蔓延、实施栖息地水资源保护管理项目以保障冬季草地的水分需求等,以减少在保护区外的犀牛数量。
3. 实施转移/重引入项目。针对一些分布过于集中的犀牛种群,我国可以适当的转移一些犀牛以提高种群的生存力并形成新的种群。
4. 加强宣传教育。我国积极发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查处违法经营利用、进出口、运输犀牛及其制品等行为,并加大市场、网络、口岸执法查验力度,阻断非法交易渠道。同时,我国也倡导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购买及从境外向境内运输、携带、寄递犀牛及其制品等行为,营造有利于犀牛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在库存或个人收藏的犀牛制品方面,我国也做出了具体的监管规定。例如继续做好库存或个人收藏犀牛制品清理、记录等工作,对来源非法的犀牛制品依法予以没收;对来源合法的库存犀牛制品,严格落实封存、保管责任,严防其散失;对来源合法的个人收藏犀牛制品,加载专用标识后可进行赠与或继承,不得出售、购买或用作其他商业目的。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犀牛的保护采取了多种措施,旨在加强反盗猎活动和打击犀角的走私、改善和恢复犀牛的栖息地、实施转移/重引入项目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等,为犀牛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5:20
我国的保护措施:
我国曾是犀牛角的主要消费国之一,对原产国野生犀牛的保护主要通过严格禁止犀角贸易来实现。近年来,我国的海关、森林*和边防等主要执法部门积极开展执法合作,并在CITES履约执法协调工作小组(NICE-CG)的协调下,与CITES秘书处、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世界海关组织(WCO)和联合国*与犯罪组织(UNODC)以及东盟、南盟、中非等区域性野生动植物执法网络和卢萨卡议定书执法特遣队(东南非区域性野生动植物执法组织)协作,开展区域性专项打击非法贸易犀角及其他濒危物种制品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