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介绍下苏联的刑法?最好有苏联刑法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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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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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0:54
8-1(58条第一款)。反*罪。反*行为,是指任何以推翻、削弱、*工农阶级议会,或(依照苏联及加盟共和国*)代表工农阶级利益的苏联加盟共和国政权、工会、自治组织为目的的行为。
*或削弱国外*主义力量、本国经济建设以及任何苏联国家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处。
在关系到*国际以及世界工人阶级利益时,针对他国工人阶级*的上述行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好霸道的管辖权!】
58-1a(58条第一款第一项)。背叛国家罪,指苏联公民对苏联军事力量、国家主权及不可侵犯的领土作出的破坏行为。例如间谍行为,出卖*,私通外敌,架机叛逃国外等,皆构成本罪。
犯本款罪的,处死刑,没收全部财产。有减轻情节者判处10年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
军人犯本款罪的,处死刑,没收全部财产。
军人架机叛逃,其成年亲属提供协助或知见不举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其他共同居住的成年亲属,处流放西伯利亚隔离区5年以上,并处剥夺*权利。【这条规定真是五花八门。连同住的亲属也要株连到。现在看来是不是很无稽?在当时简直是当然的事。而且要留意,流放西伯利亚的刑期是没有任何法定上限的。如果要加一个期限,我希望是(以下略)。】
军人不能阻止他人背叛国家的,处10年有期徒刑。
其他公民不能阻止他人背叛国家的,依照本条第12款之规定处罚。
本款规定的适用,扩大化严重。事实上放心吧,苏联刑法里没几条规定的适用是扩大化不严重的。*犯病得半死不能上工的,可以适用本款关于削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规定。战时绝对*毙。和平时期,也许能混个减轻。
任何曾被敌人俘虏的红军士兵,都可以适用本条关于私通外敌的的规定。由于只有在战时才会被俘,又是军人,可以保证百分百*毙。运气好的话,还能把自己的整个步兵排都拉下水。
曾有一波兰人,成年后到奥地利工作。由于苏联侵占了他的家乡,导致苏联刑法可以对其适用,他又无法证明自己在奥地利没出卖任何苏联利益,于是依照本款私通外敌的规定挨了*子儿。
58-2(58条第二款)。武装*罪。基于反*的故意,进行武装起义、协助他国入侵的,曾在苏联境内或其他地区参加、领导怀有上述目的的武装团伙的,强行割裂苏联及加盟共和国之间的联系,或试图分化与苏联具有盟约的其他国家的,处死刑或宣布为工人阶级公敌,没收全部财产,剥夺苏联或加盟共和国公民身份,驱逐处境。有减轻情节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这条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反*国家,还包括打击历史反*、维护苏联世界霸权的内容。通俗地说就是强盗在誓死保卫他抢来的赃物。另外量刑部分,能抓到的人判死刑,抓不到的(例如已经*国外的)则宣布为公敌、没收、剥夺,搞臭他。注意本文有半数条款是依照这一款判罚,就是说要是定了这些条款的罪名,只要被抓住了八成就是死。】
任何被苏联占领的国家与民族,只要表现出一点分离主义倾向,便会会依照本款引来大规模的处决和流放。
另外顺带一提,同样是1926苏俄刑法典第19条规定了有犯罪意图的人,与既遂犯同罪。很强大,适合与本文一切条款共同适用。例如,在一些刚被占领尚不稳定的地区,公开以母语说话便会被处决。
58-3。战时助敌罪。在战时以任何手段为交战国提供帮助的,或以任何手段试图干扰、阻碍作战行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判罚。【这种罪名哪国都有,但再次强调第二款的判罚是绝对死刑!真他妈够狠。】
本条适用于任何在敌国占领区生活过的苏联人。不管是自己开的店被德国兵光顾过,还是曾经捡过德军吃剩的干粮,都可以判刑。虽然不是人人都判,但只要愿意,想*毙谁就*毙谁。
58-4。对国际资产阶级提供任何协助的,不承认*主义有权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亲自或指使他人进行反*主义宣传,对*主义制度进行诬陷或作出其他敌对行动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或宣布为工人阶级公敌,剥夺苏联或加盟共和国公民身份,驱逐处境,没收全部财产。【主要是*。我看见一堆兜底条款。立法者是肉联厂出身还是设计核弹的?】
本条针对对资产阶级提供帮助的人。因不满*而*国外的苏联人或其他国家的前*党,被抓住了便依照本款规定判刑。
58-5。利用本人或国外代理人的国际关系,使用伪造证件、公文、印章或其他不法手段影响外国或国际组织,使其对苏联宣战、进行武装干涉,或在国际事务中招致对苏联的其他不友好行动如贸易禁运、没收国外财产、断绝外交关系、撤销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判罚。
这一条是指为苏联引来敌对行动,太另类,适用得不多。
58-6。间谍行为。为国外*、反*组织或个人、间谍组织转发、扣押,或以泄漏为目的收集*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对苏联*造成重大威胁的,处死刑,或宣布为工人阶级公敌,剥夺苏联或加盟共和国公民身份,驱逐处境,没收全部财产。
向国外*、反*组织或个人、间谍组织以泄漏为目的转发、收集或传送*以外的经济信息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构成本法第193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款之罪的,数罪并罚。
这一款的扩大解释最为严重,因为有嫌疑也可以定罪。例如有海外关系,懂外语,上班路上遇上某外国使馆打字员的太太等。经历过*的大概明白。
58-7。以反*的故意,破坏国家的生产、运输、贸易、金融、信贷体系,或以其他手段干扰相应国家机关、国家机构及公司企业正常活动或致资本主义获利的,依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判罚。
田里长草,机器漏油,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这些都是反*分子暗中破坏的结果。要不然还能因为什么?少废话,快找个人出来*毙。
58-8。领导或参与针对苏维埃权力或积极分子、*工人、农民组织的恐怖活动的,即使行为人不属于任何*,亦应依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判罚。
注意犯罪对象是积极分子和工农群众,而对行为后果没有任何规定。这一条是公报私仇的利器。你冲某党员吼一句“THE HELL WITH YOU”,就可以依照这一款抓起来*毙。
曾有一卖菜的老妇被党员老爷撞翻了摊子,喊一句“这人瞎了眼了”,便被认定为*关了起来。
58-9。基于反*的故意,以爆炸、纵火等方式对本国公共交通系统、运输系统、海运系统、其他国有建筑设施实施破坏或毁坏的,处以民事赔偿,并按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判罚。
工人干活时拧断了根螺丝,可以依照这一条抓起来*毙。至于其他各类无心的工程事故,无不让当事人断子绝孙。
58-10。恶意散布煽动推翻、*或削弱苏维埃联盟的言论,或为实施本条第二款、第九款犯罪而有上述行为,或以任何手段作出同类文化传播行为的,处6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在战时实施上述行为,或恶意挑起*、宗教冲突的,依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判罚。
最主要的*。只规定了最低刑,不封顶。斯大林亲自批复,有期徒刑可以长达25年。至于恶劣影响是什么意思,更是随便解释。我国现行法律岂非如此?
58-11。任何意图实施本条犯罪而进行的二人以上的集会,或参加任何持有同类目的之犯罪集团的,依照其所涉嫌之犯罪定罪判罚。
例如20年前有人见到你和你妈聊天。你20年后骂党员被抓起来,你妈绝对是共犯。你们*就是反*集团。要是你爸没死,也算他一个骨干。
(如果你叫胡一刀,你妈叫风波恶,你娘俩就是胡风反*集团咯~~)
58-12。明知有犯罪事实而未能阻止的,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的扩大解释是,知情不报,就等于是你自己干的。如果有人杀了斯大林,你知道却不报告,那*会认定你和那人各自杀了一个斯大林。
58-13。积极参与或积极打击工人阶级*运动,阶级立场不明,在沙皇政权时代参与秘密*工作,内战时期参加反**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判罚。
历史反*。
58-14。反*破坏,即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因疏忽大意影响*机关正常运作的,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没收全部财产。
适用于不交征购粮的农民,工时不够的集体农庄成员,病得半死的*犯。追问你这个只是节选。我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