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1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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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8:55
法律分析:还没有,湖北省是施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法律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或者*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第十七条 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或者*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