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1 23:16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12:52
您好!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12:53
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中的第三人包括: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12:53
你说的不 对。
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已登记抵押权;(善意第三人不在此列)
普通债权人也不在此列;(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由于普通债权)
这里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是物权变更/设立后的权利人(如购买后的所有权人,又如 后设立抵押权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人,设立质押后的质押权人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12:54
这个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比较广,包括所有不知道该抵押物已设立抵押的所有权利人,但前提是该第三人是善意的,可能是留置权人、可能是质押权人、也可能是另外一个抵押权人、也可以是另一个普通债权人。追问恩,我想问下,甲欠乙10万元,甲把房子抵押给了乙,但没登记,甲又欠丙20万元,那这时乙就不能优先受偿了,甲这时应该按照比例来偿还两人。对吧?追答如果前一笔债务的抵押权未登记,而且从一般合理角度考虑丙不会知道该笔抵押权的存在,则存在两种情况:其一甲与丙的抵押权已经登记,则丙有优先受偿权;其二甲与丙的抵押权也未登记,则乙与丙的债务甲应按比例偿还。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12:54
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特定的第三方、除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外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