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过6个月了还能红字申请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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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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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06:03
*专用*过6个月了,不能申请红字*了。
发红字*的规定,你看看。
(一)、开具红字*专用*有关规定:
1、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方可开具;未取得《通知单》或者取得的《通知单》不是税务机关出具的,一律不得开具红字*专用*。
2、办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申请只能在抵扣*认证期内办理,超过180天认证期限限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
3、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税款在取得“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后,不论销货方是否已情节具红字*,不论购买方是否已收到对方的红字*,购买方必须在取得《通知单》的当月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4、购买方取得的红字专用*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奖需作进项税金转出的金额填八申报表附件表二“21”栏次。
5、购货方办理退货、折让前,必须先将原购货*进行认证,同时购、销双方签订“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
6、开票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应通过开票系统自行打印《申请单》(《申请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申请单》电子信息(用U盘拷贝);从2008年12月1日起,一律通过开票系统生成《申请单》。
7、除退货、折让外,企业在填写《申请单》时,必须按原蓝字*上的信息填写;办理退货、折让的,《申请单》上的金额必须与购、销双方签订的“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上金额、税额相一致。
8、《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的核销从2009.1.1起,改为由企业在防伪税控抄税时自动核销,企业购票时不需要再带当月已开具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到*发售柜台核销。
9、企业申请办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手续作如下规定:
(1)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销货方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或者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可以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提醒注意:*未交付购买方的,必须在开具有误*的次月办理;拒收专用*的,在*认证期限内办理,并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理贞、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拒收证明(拒收证明必须加盖购买方的公章)
(2)除开票有误外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已认证抵扣的*,因*模糊不清元法认证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代码、号码不符,退货,折让等等)全部必须由购买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的手续。
(3)开票有误仅指:企业名称、地址、帐号、货物名称等明显开错。(特别提醒注意:纳税人识别号开错、*专用*代码、号码开错不属于开票有误范围)
(二)企业在开具红字专用*时注意事项:
1、《通知单》右上角的16位编号不得输错,该编号为全国唯一编号。
2、应正确选择开具*的“类别”,请正确选择“专用*”还是“废旧物资*”
3、开具的红字专用*上的“金额、税额“应与《通知单》上的”金额、税额“一致。
企业如果出现上述错误或其他情况,企业在防伪税控抄报税时系统将无法对《通知单》进行核销。
(三)企业在日常操作中注意事项:
1、销货方在开具销货*后或者购货方收到购货*后,经办人员应及时查看*有无开错或票面字迹不清,*开错或票面字迹不清,(在当月)应立即收回或者退回*,销货方在开票系统做“作废”处理,然后重新开具*。
2、如果购、销双方发生业务纠纷或其他问题,建议购货方收到抵扣*后先在90天认证期限内及时认证,否则超过90天无法再办理相关手续。
3、购货方取得的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代码、号码不符”*,需将原*联、抵扣联原件退回销货方。
(四)其他相关事项告知:
1、一份《通知单》只能开具一张红字*。(特殊情况可通过临时扩版或者开具多份《通知单》解决)
2、由于开具《通知单》前,防伪税控系统要对原蓝字*情况进行远程同步数据对比,特别是非本省内的*对比时间有的较长,有的要等一天以上方可办妥。总之,企业在办理《通知单》时,有部分企业可能无法当场办结,请纳税人给予谅解。
3、上午11:30分后、下午4:30分后,由于总局系统停止同步数据更新比对,柜台无法为纳税人办理《通知单》。追问那这张*应该怎么处理呢??
追答单独就这张*来说,没法处理了。就当没退回来,没这回事吧。就此引起购方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责任和损失,只能有购方承担。
如果该*认证了,则可以开红字票来处理。
要想处理这批退货,还需要变通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06:03
1、*专用*过6个月了,不能申请红字*了。
2、发红字*的规定
(一)、开具红字*专用*有关规定:
1、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方可开具;未取得《通知单》或者取得的《通知单》不是税务机关出具的,一律不得开具红字*专用*。
2、办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申请只能在抵扣*认证期内办理,超过180天认证期限限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
3、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税款在取得“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后,不论销货方是否已情节具红字*,不论购买方是否已收到对方的红字*,购买方必须在取得《通知单》的当月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4、购买方取得的红字专用*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奖需作进项税金转出的金额填八申报表附件表二“21”栏次。
5、购货方办理退货、折让前,必须先将原购货*进行认证,同时购、销双方签订“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
6、开票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应通过开票系统自行打印《申请单》(《申请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申请单》电子信息(用U盘拷贝);从2008年12月1日起,一律通过开票系统生成《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