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警执法档案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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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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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19:38
干警执法档案是*机关对所属执法干警的执法质量和效率等情况的真实记载,是执法干警从事执法活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的客观纪实。当前,在监狱*实际工作中某些干警仍然存在着执法水平相对较低、执法不公、不严等问题。因此全面推行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对加强执法干警的有效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构建执法监督长效机制,确保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全面推行执法档案建设的基本情况
在2007年开展的“执法质量年”活动中,我局监狱*系统根据执法工作实际,以“一人一档、分级管理,定期评查、跟踪考核,动态管理、加强监督”为基本原则,建立“一案一评、一事一评、每月自查、年度综合考评”的考评制度,形成了对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质量等各方面进行考核评估、跟踪管理和制约监督的一整套工作机制。由于执法档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和参考,因此执法档案建立之初,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边摸索、边实践,逐渐积累经验,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局所属的3个监狱、3个*所、1个*集训队共建立干警执法档案1117本,部门执法档案89本,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也逐渐探寻出一套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的管理方法,从而使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一人一档,分级管理
在建立执法档案的过程中,我们专门制定了《哈尔滨市司法局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司法局执法质量考评细则(试行)》,严格划分建档对象,细化建档环节,对单位执法档案和民警执法档案分别建档,对从事执法工作的干警全部建档,如实反映执法民警的个人基本情况,执法职责,每月执法活动情况,执法监督情况以及评优奖励表彰情况等内容。对执法档案实行市局、狱所、监区大队*管理体系。各监区、大队、执法科室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执法档案和民警执法档案;监狱、*所、*集训队的单位执法档案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建立,通过一人一档,分级管理,规范干警执法行为,增强了干警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了建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二)定期评查,跟踪考核
实践中准确把握执法档案的考核标准难度很大,不进行考核,又会良莠不分,失去建档意义。因此我们坚持执法档案考核与执法质量考评衔接配套、同步进行,对执法情况实行“一案一评、一事一评、每月自查、年度综合考评”制度,要求干警每月有自查,干警执法情况每月有记载,做到日有记载、月有小结、阶段有总结,年终有评定,加大对干警执法档案的跟踪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警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2007年我们通过“五查”,即:自查、互查、复查、开门查、结合典型查,分阶段分步骤地对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检查,为建立执法档案打下良好的基础。2008年我局组成检查组,专门检查了局属监狱、*所和*集训队的执法档案建设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执法档案管理。通过“评”与“查”,对执法档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责令纠正、情况通报或责任追究,并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执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动态管理,强化监督
执法档案采取日常记载与定期集中收集相结合的方法,档案填写的起止时间与干警在执法单位从事执法工作的起止时间同步。干警执法岗位发生变动的,由政工部门协调执法档案的交接工作,做到档随人走。调离执法岗位的,执法档案由原单位保管,从非执法岗位调入执法岗位的民警,由调入单位建立民警执法档案。各狱所每月对所属部门执法档案建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科室交替互查等方式,对执法档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层级上报。在实行动态管理的基础上,全面建立执法档案监督机制,进一步严肃干警的执法纪律,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执法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实现由自我监督到互相监督,由部门内部监督向内外结合监督转变,有效地维护了监狱*场所的安全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档案标准不尽统一,日常管理不够到位
一是在执法档案建设过程中缺少统一的标准或要求,建档范畴不够明确,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各单位按自己工作实际来制定档案项目,档案项目不统一,有的采用手写填写,有的用电脑填写。档案的制作也不相同,有的单位采取微机打印装订成册的方式,有的则直接交由印刷厂统一制作,出现了各单位之间的执法档案互不一致的问题。二是档案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干警的基本情况、每月执法活动、学习培训情况等项目不能及时填写。有些项目填写不规范,需要每月记载的,按季度填写,甚至出现空白页。三是日常管理不到位。个别监区、科室干警执法档案卷宗前后顺序颠倒。填写主体不符合要求,应当由监区、科室填写的内容交给干警自己填写,或由某个干警集中突击填写,内容千篇一律,无法真实反映干警的执法动态和日常工作学习情况,直接影响了干警的执法效率。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动态管理流于形式。
在执法档案的整个监督过程中,执法情况监督反馈机制相对滞后,监督成效不能及时反馈到相关职能部门,一些档案执法质量评价甚至没有评价结果,对干警的执法过错也未填写,致使干警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纠正,这不仅成了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诱因,更形成了制约执法监督工作的“瓶颈”。同时对执法干警岗位流动情况填写不及时也影响了执法档案的动态管理,致使干警的调离、调入执法岗位以及在执法岗位间相互调动等情况无法在档案中得到真实的体现。
(三)考评不够认真,档案无法完全发挥效能。
干警的执法档案主要是真实记载干警个人的执法活动和执法效能从而提升干警的执法质量。然而事务多、人手少的现状不仅使“一案一评、一事一评、每月自查、年度综合考评”制度难以达到全面落实,使得执法档案在干警执法绩效考核中的作用大打折扣,工作忙时难免会造成考评工作不细致、不严格,甚至是走过场,造成了执法档案与单位及干警个人的评先选优、提拔任用工作联系不紧密,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警执法的积极性。
三、对策与建议
建立执法档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干警的执法质量。影响执法档案建设的因素很多,但只要抓住诱发问题的根源,就能保证执法档案乃至执法规范化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一)强化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档案管理质量
执法档案管理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表象上来看是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做得不够细致,不够规范化。究其根本,是对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够深入,有敷衍了事的思想在作祟,致使执法档案无法完全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因此我们必须从强化意识入手,明确建立执法档案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其必要性。一是要及时督导检查执法档案的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执法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其业务素质;二是对档案管理的每个环节要考虑其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在如何加强执法管理,如何提高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上下功夫,决不能图形式、摆样子、简单应付;三是要及时记录干警的执法情况、执法岗位变动情况以及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真实反映干警的执法、学习、培训等各方面情况,从而自觉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对进一步调动执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执法质量,提升干警整体素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统”“分”结合,把握工作灵活性
一是要统一。就是统一基本的建档标准。从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制作、基本资料、执法内容、执法监督等基本环节入手,统一建立干警执法档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明确方法和要求,促使执法档案逐步转向规范化、有序化轨道。二是要区分。根据监狱和*所的不同业务职能进行建档,着力突出业务特点、职能范围,结合各自的业务职能和执法工作特点,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执法档案,避免出现档案内容“千篇一律”,防止建档工作模式化。三是要灵活。在周、月、季、年对干警执法活动正常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各部门业务工作的阶段性特点灵活安排,适当调节,既要有利于执法档案工作的管理,又不影响其他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健全机制,构建高效有序的评查体系
一是要搞好日常考评。将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干警的重要依据,纳入个人量化考核,制定工作分解表进行细化,落实八小时工作制度跟踪考核,做到阶段有小结、每月有记载,年终有考评;二是要做好绩效考评。要把量化考核作为干警执法工作绩效、评先选优的最直接依据,记录在执法档案中,通过日常考核和绩效考评,对干警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三是要抓好重点考评。将干警在执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作为评查的重点,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做到不回避问题,不逃避责任,共同寻求解决的方法。
(四)拓宽渠道,加强执法监督
一是扩大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干警执法的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的瑕疵,及时纠正,从源头上确保执法档案的严肃性。二是引进外部监督。聘请关心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普通群众或*部门离退休干部为社会监督员,定期邀请他们与执法干警进行交流座谈,对干警的执法行为或现有执法档案进行监督评价,及时反馈监督评价意见,使广大干警能够既在学习中执法,又能在执法中学习。三是通过开展“以案析理大家谈”、“正反案例辩论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解决干警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只注重扣分不讲求方法的情况发生。追问2、对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意见和建议?
谢啦 那第二个问题呢 第三个我自己找到了
追答(一)两权分立的当下实践
当下,我国*的司法行政权的配置比较分散,主要由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和*分别行使,形式上属于相对分立模式。
人民代表大会是*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在*的司法行政事务中,主要负责法官的人事任免。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由相应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而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则由相应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但对于*的司法行政事务有权管理的并不多,主要是对外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与履行,对内负责司法资格的考核与管理、执行自由刑刑罚与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而对*的司法行政事务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则是其它党政部门。法官的选任、晋升、罢免等事项多由县级以上*的职能部门建议,*提名,同级权力机关负责人事任免;各级*的人事部门对*人员编制行使管理权;各级*的财政部门掌控*的司法财务工作。
(二)两权分立制衡的建议模式
司法制度改革既涉及旧制度的解构又注重新制度的重构,新旧制度的更替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动荡。改革的最佳方案是务使新制度有机融合外国先进文化的精华和本土传统文化的特质,实现新旧制度的“无缝对接”、平稳过渡。我国现有的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分立模式形式上类同于英美等国的相对分立模式,但两者本质迥异。我们应吸纳其精髓,改革我们的形式,使两者有机结合。法国、德国的绝对分立模式、日本的内部分立模式与我国现有的模式相去甚远,我们可以借鉴但不为主选。因此,我们应该在现有的两权相对分立模式的基础上,构建以司法独立为中心、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相互分立制衡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以保障它的有效运行。
首先,应保障司法权由*独立行使,排除行政权、立法权的不当干预。
其次,应确立*和司法行政机关共享的司法行政权,以维护司法权的独立,同时防止司法权的专横与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