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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经济法 第二版 (曲振涛 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课后答案 。。。非常感谢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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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2:54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小题】答: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有效。

  【第二小题】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甲是有限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只有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甲才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例中,甲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在和丙的业务往来中,他多次代表合伙企业出面与丙进行洽谈,乙虽然对此知情,但是也没有予以制止。甲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丙签订协议,应该认为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因此,丙有权要求甲对该交易承担清偿责任,甲应该与乙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公司法

  答:股东乙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甲的责任。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提起诉讼。

  (1)甲应该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例中,甲是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将其获得的商业信息交给了其弟弟,而没有为公司所用,属于抢夺了公司的商业机会。后又利用职权,使公司高价从其弟弟手中购得零件。如果公司直接购买该零件,可以少花费10万元钱,因此,甲违反了《公司法》第149条第5款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应该按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乙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乙的书面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乙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小题】答:本合同有下列违法之处:(1)合同的主体违法。涉外经济合同的中方主体只能是企业、社会经济组织,中国个人不能成为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2)企业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注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3)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合法。法律规定,外方的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本合同中外方的出资只达到注册资本的20%。(4)该企业合营各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不对,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分配解散时的财产。(5)该企业解决争议使用的法律不合法。合资企业合同争议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不能适用外国法律。

  【第二小题】答:该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为它的合同中规定了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内容,这在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是不允许的。该企业若取得法人资格可采取董事会制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可采用联合管理制;此外,还可委托合作者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管理。

  【第三小题】答: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本案中该美国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违反中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是恰当的。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答:(1)该公司可以自己提出破产申请。(2)该公司所在地人民*能受理该破产案件。(3)属于破产财产的有:企业的实物、现金等共计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企业投入300万元人民币;A企业欠其货款400万元。价值1200万的办公楼。(4)依据破产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如果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那么就要首先变卖办公楼偿还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②偿还所欠职工工资150万元;③偿还税款600万元;④欠其他企业货款3000万元和银行的300万元利息按比例偿还。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小题】答:(1)乙设备厂对其发出的要约不能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是不得撤销的。本案中,乙设备厂在其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5月15日前,因此,该要约不能撤销。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而乙设备厂没有通知甲公司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承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对此新要约,乙设备厂未予理睬,因而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第二小题】答: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不需要征得其同意,本案中,大兴商场将合同转让给顺和商场的行为已经通知了华美服装厂,所以有效。

  【第三小题】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

  【第四小题】答:商场与甲之间在合同的价款上构成了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即甲应根据商场的选择承担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责任。

  第八章 担保法

  【第一小题】答:(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末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第二小题】答:《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本案中丙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将纯碱提纯,收回纯碱,或者要求甲公司提前清偿债务。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四平制药厂的诉讼请求合理,因为华康制药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本案例中,华康制药厂在国内有多家企业生产血栓心脉宁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的用语,并在《中国电视报》上发布语意模糊的广告,旨在进行虚假营销宣传,影射其他同行业厂家产品的质量,从而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他同行业厂家的合法竞争权利。其主观过错明显,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中国电视报社作为专业性广告发布者,在明知华康制药厂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广告忠告性用语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发布语意模糊的广告,致使广告内容失实,对造成本案纠纷亦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小题】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能够证明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气筒确实存在缺陷,但该气筒只是机械厂的样品,未投入流通,刘某并非消费者或用户,因此,气筒因缺陷造成刘某的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解决,机械厂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某的损失应依照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小题】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电视机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电视机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丁某有权就电视机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某电子公司厂赔偿损失,某电子公司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小题】答: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而本案中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受让土地后,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是不能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违反以上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小题】答:某副食品公司拒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本案中作为受让方的某副食品公司,应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章 自然资源法

  答:王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根据《森林法》,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本案中王伐需要得到采伐许可证后才能采伐。

  第十四章 金融法

  【第一小题】答:(1)1亿元人民币。

  (2)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这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小题】答:(1)乙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质押属于形式背书的一种,也就是利用背书的形式但并没有真正全部转让票据权利,所以质押有效。

  (2)进出口公司的抗辩理由能成立。因为按照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背书人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不得转让”是由甲公司记载,这就属于出票人记载。根据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不得转让。

  第十五章 证券法

  答:(1)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需要具备下列条件:①公司的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阳光公司是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发起人应当在1999年以前3年内连续盈利;④持有该公司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⑤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因为阳光公司在1999年至2002年连续3年获利微薄,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2002年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发生很大困难。这些使得该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

  (3)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有下列不合法之处:①只有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而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决议是由董事会作出的,程序上不合法。②发行新股的决议作出后,必须由董事会向*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就擅自发行新股,违反了法律规定。③发行股票时,若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则未经过批准。④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而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只公开了招股说明书,未公开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⑤公司向社会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临时成立的承销处负责新股的承销,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六章 会计、审计法

  【第一小题】答:(1)凭证不合要求,账簿设置混乱。

  (2)没有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造成账务、账证、账账、账表有关内容不相符。对此应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属于公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该单位收入不入账,私自存放,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小题】答:本案例中的主要问题是隐瞒收入。《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而其中行为之一就是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定收入。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其隐瞒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所以,应当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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