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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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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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14:17
其次,信用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影响系统效用的发挥。一是两大数据库间的信息无法共享。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之间数据尚未开通,企业征信系统中无法显示自然人为企业提供担保信息,个人征信系统中也不能反映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等非金融交易信息.二是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不畅.目前,我国大量可以开放的信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处于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目前,全国集中统一联网运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时间不长,系统的功能还存在诸如部分数据更新不够及时、信用信息记录不够全面、无法查询到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明细信息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如一是目前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更新周期在一个月左右,这样的结果是,尽管各银行的原始数据已及时更新,但反映在征信系统上却有一个滞后期,造成客户和银行间的误会;二是企业征信系统缺少贷款卡年审功能,相关金融机构无法通过企业征信系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贷款卡状态,从而影响企业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关建议对策第一,加快征信法规制度建设,拓展征信系统应用范围。征信系统在建设诚信社会,推动社会诚信*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尽快推动《征信管理条例》正式出台,择机制定《个人信用信息保*》等法律、法规,对征信管理主体及职能、企业信息披露和个人隐私保护等两个方面内容进行规范;二是及时修订现行制度与系统运行不相适应的内容,尽快废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贷款卡管理办法》。
第二,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提高系统效用。一是通过系统升级来实现两大数据库的信息共享,从而减轻基层人行的工作压力,建议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两大征信系统信息主体的主要身份标识.对于无境内身份证号的境外自然人,在企业征信系统中为其配发贷款卡编码来作为身份标识的补充,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二是通过制定信用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统一征信业技术标准,建立部门间和区域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将散落在不同部门的信用信息有效地整合起来,纳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适时建立“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全国性的企业、个人、公共等信用信息的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第三,做好制度与技术双保险工作,有效解决数据质量问题。分析数据质量成因,只有从制度、技术这两方面着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报送数据的“三性”即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一是建立从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反馈渠道和数据纠错机制,将数据纠错责任明确到部门、到人员,并将其作为一项日常工作纳入岗位考核。二是全面梳理接口程序,重点关注特殊信贷业务的报送流程,及时与征信中心联系,制定相应的修补方案,从接口程序上把住数据质量关;三是及时处理每日新增数据的反馈报文错误,按时完成每月两端核对不一致数据的纠改工作,杜绝问题累积,确保数据质量的真正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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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一是积极提高数据处理能力,及时更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确保数据质量;二是简化异议处理的程序,提高异议处理工作效率;三是改进个人征信系统功能,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增加反映借款人每次逾期记录的具体内容,为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做出客观、公正、科学的判断提供有效的依据;四是尽快增加企业征信系统贷款卡年审功能,方便金融机构判别贷款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系统功能;五是扩大基层人行查询权限,增加基层行批量数据查询和下载功能,确保数据报送质量和系统操作的规范性;六是尽快完善征信系统信用评级功能的建设,开发出更加科学、规范、符合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高级信用评价产品,充分有效地发挥征信系统防范风险、提高信贷决策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