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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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2:53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规定: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扩展资料:
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随着2017年藏历新年的临近,为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约法十章”“九项要求”,规范津贴补贴*执行,*自治区纪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日前联合发出《关于重申有关纪律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通知》。
《通知》指出,党*、*和自治区*、*历来高度重视、十分关心*广大干部职工的工资待遇,制定了特殊的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
同时,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了规范发放加班费、驻村驻寺人员生活补贴等系列*,最大限度地保障和规范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各类合理津贴补贴。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顶风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在统一工资*外,使用各类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通知》强调,除自治区*、*和人社、财政、工会等部门有明文规定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加班费等费用。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严守纪律底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2:54
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纪委、**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
四、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