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有合伙人申请退伙,这种情况是否为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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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9:32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不一定解散。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包括: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另外,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因此,只有合伙人申请退伙,致使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少于2人并且该状态持续了30天的,属于“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情形,以及合伙人的退伙直接导致了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此时合伙企业应该解散。此外的合伙人申请退伙情形,并不直接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9:33
合伙人与职工是两个概念:合伙人是投资者,职工是打工的。如果合伙人在企业打工的,那就是职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