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实践调查报告该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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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6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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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3 15:47
2.*纳税人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1、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①、新办企业:
新开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手续。
②、原有企业:
(1)从事货物生产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下属分支机构;
(3)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企业。
(4)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个体经营者。
2、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①、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②、纳税人将填好的申请认定表与书面申请报告,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
(2)有关合同、协议、章程;
(3)合格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证明资料;
(4)银行帐号;
(5)年度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报告;
(6)属于分支机构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总机构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证件或复印件;
(7)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③、领取批准件,税务登记副本加盖“*一般纳税人”确认章。
3、1999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对象及内容:
(1)年检的对象
凡1999年5月1日前已被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属于本次年检的对象。
(2)年检内容
A.对在1998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a.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b.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36万元以下的;
c.既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又同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且其中年应税产品销售额或年应税劳务收入额在36万元
以下的;
d.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且年应税销售额在3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e.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B.对年应税销售额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暂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责令其在三个月以内限期整改。
a.办税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会计核算不够健全,不能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专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c.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
d.拖欠税款严重,清欠措施不力的。
C.对年应税销售额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暂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应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
a.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末改正的;
b.有虚开*专用*违法犯罪行为的;
c.有严重偷、骗税犯罪行为,偷骗税数额达10万元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情节严重的。
D.有关问题的处理
a.确定年应税销售额应以1998年年度统计数为准。如果从事商业经营的一般纳税人1998年年度应税销售额不满180万元,但其前三年(1996年至1998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
b.对在1998年内被主管国税机关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可按实际经营年度(指跨年度计算)的销售额确定,对至1999年4月30日暂认定期限仍不足一年的*一般纳税人,可待其暂认定期限满一年后,再按规定标准确认其是否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c.从事商业经营的纳税人,1998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达到180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国税机关可继续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a)具有商品进出口经营权;
(b)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d.对跨县(市)经营的分支机构以及总、分支机构虽在同一县(市)但分支机构驻场经营的,均视同独立核算企业按规定确认。
e.为保持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的延续性,对从事商业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本次被划转后,其在1999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购进货物未销售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本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仍应进行税款清算。
f.本次一般纳税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取消资格三种。对限期整改的要注明整改内容,对取消资格的要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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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3 15:47
税法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北京市昌平区邮政局
调查人员:李韬 黎晓毅 肖媛 洪敏桦 赵娜 李白山
报告撰写人:李韬
一、 调查对象主要税种
我国的邮政局是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是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主要是:邮政储蓄(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58%)、报刊杂志(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11%)、邮票发行(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17%)、普通信函(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3%)及包裹、速递等。
税负组成:营业税(包括教育附加)3.24%;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二、 企业对税法的理解
被访的财务主管人员介绍,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完税更类似于完成任务或是命令。对于邮政局这样半公益的企业来说,税收无所谓轻重。但是,由于邮政储蓄业务是邮政局主要收入来源,又面临着储蓄业务与邮政剥离的改革方向,被访者透露,未来可能对于储蓄业务剥离后的邮政企业其它业务实施免税的*。
三、 一点个人见解——关于个税起征点的思考
在调查中,我们问到大部分职工对于1600元个税起征点变化看法时,我们得知,除去法定扣除额后,大部分职工的收入都在1600元以下。结合自己的家庭(笔者为北京生源),笔者认为社会收入评价体系应更加科学。
在此,尚且不论1600元起征点高低合适与否,笔者认为,对于个税起征点的估定应为:在健全的财税金融运行*下,一定地区,家庭平均收入,可以满足生存消费和一般发展消费。
首先,我国的税收体系并不健全,或者财税金融运行并不达到全面的被国家监控,存在大量灰色、黑色收入,这些收入不能计入收入评价体系,导致对收入的考察并不全面。所以完善的财税金融运行体系是科学估定个税起征点的基础;其次,要具体地区具*定,我国收入在地区分布上并不平衡,所以测定起征点要因地制宜;再次,应计算家庭平均收入,因为我国社会保证体系还不完善,一些老人并没有退休金,加之我国的教育习惯,孩子工作前,大部分由父母供养,这样双职工家庭消费压力很大,计算个人收入并不符合国情;最后,起征点的测定,在我国解决温饱问题后,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不仅要满足最低的生存型消费,对于基本教育、基本文化这样的发展型消费,也应计算在内。
综上,笔者认为,采取在健全的财税金融运行*下,一定地区,家庭平均收入,可以满足生存消费和一般发展消费这样的个税起征点固定方法才更加科学,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