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时,正确的会计处理是将应付票据转作短期借款还是应付账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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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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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09 18:29
企业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时,应付票据处理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企业到期无法支付的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则银行将票款支付给持票人,企业就产生了一笔短期借款负债。企业应将应付票据负债转为短期借款负债,并将罚款支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第二种,如果企业到期无法支付的票据是商业承兑汇票,则企业应将应付票据的本息转为应付账款,罚息同样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拓展资料: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可延长至1年)。
1.当事人
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2.出票人
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是:承兑人不同。
3.收款人
是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其有以下情况:A、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收款人应当是其相对债权人;该债权人收到票据后,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或银行提示承兑,该债权人即可凭票据在规定日期收取款项。B、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那么出票人应当是收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作为债权人向其相对债务人签发汇票,再由该债务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资金)后,再将汇票还给出票人;原出票人可在规定日期持票通过银行收取债务人的票面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