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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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1:45
此事件明显是银行做法不合理。内蒙古商人银行贷款2250万一事,网络上众说纷纭,评论各样。一些评论让我有些怒火中烧,那些不知事件全貌的无知路人,仅从媒体的标题和简单描述,对内蒙古商人的批判、数落张口就来。不是责怪商人无脑没有防备心轻易答应当巨款担责人就是说银行按照法律流程,公事公办合理追回亏空而商人虽可怜但应配合公规。基于这些评论我想对这些断章取义的路人网友说,该包商银行的行为无异于为确保自身正常运转诱骗他人钱财自私自利的强盗行为。
银行纠纷众多复杂,贷款、转账等金钱交易的细节容易涉及法律,可能有些网友都懒得去了解事件全貌,容易带偏*风向。笔者对该内蒙古商人深表同情,虽不能做什么实际意义的事,但希望更多人对这件事有正确认识。以下我对该事件做简单梳理。
2011年卢某也就是内蒙古商人与任某有商业合作,为合作需要卢某同意任某要求,为任某在银行汇的2200万元做担保人。2013年银行和卢某都知道任某公司涉嫌诈骗等罪,涉嫌金额有几亿巨款。此时银行坐不住了,因为他们同意给任某贷款依据的合同、数据大多是造假的,那么巨大的亏空怎么办?必须有人还债填补啊。所幸,还有卢某担保人,但是这个担保的2200万是银行提供的承兑汇票,需要银行审核合同同意提供,然而任某合同数据造假,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责,签订合同无效,而且卢某也对任某的犯罪活动毫不知情。一般认为这总情况下造成的后果应由银行单位承担,卢某签的承保合同也无效。
银行知强硬要求承保人替还债不占理,这也就有了2014年初卢某与银行签订2250万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也就是银行给卢某贷款2250万,并且提供流动资金1800万,但卢某要替还债2200万,同意“债务平移”和“封闭操作”。卢某为要公司运转的流动资金1800万同意了。2017年卢某没等到1800万的流动资金等来了*的强制还款,据查银行在汇2250万入卢某账号当天不经卢某同意直接再转入任某账号偿还欠款,而卢某分文没得。 该贷款纠纷事件至今没解决,记者联系包商银行要么吃闭门羹要么无可奉告。暂且不论该银行道义上的问题,请问银行凭什么不经本人签字盖章私自完成账单转入另一个账号填补欠款?银行可能说你可同意了合同上的“封闭操作”和债务平移”规定,那么“封闭操作”的具体行为有让这卢某知情吗?按照合同提供的1800万资金有到卢某手上吗?
至于那些说卢某防范意识不上,识人不清,轻易当担保人,如今深陷纠纷得怪自己的说法,根本就没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也不懂公司运转常态。在商业上,贷款互保的现象并不少见,有利于解决资金运转困难,解公司之急,银行在互利的情况下也是认可的。银行都没能发现任某的违法行为,卢某为任某担保也不是不能理解。
银行根本就不想承担审核不当,合同无效,给任某拨巨款造成的责任,想把这个后果转嫁或者分摊给内蒙古商人。银行以流动资金和贷款做引诱和卢某签下的合同事实上就是个“陷阱”。以上解释了我为什么觉得银行做法极其不合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1:45
我认为银行的做法并不合理,因为银行在对方不缺钱的情况之下向对方借贷,并没有考虑到真实的情况。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1:46
我认为银行的做法不太合理,因为银行这样做会降低自己的信用,让别人不想去这家银行贷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1:46
我觉得是不合理的,诚信对银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先已经约定好,现在却又反悔,又有哪个商人能坦然接受。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1:47
内蒙古商人2250万贷款一事,银行的做法当然是不合理的。
事情发生于2014年,内蒙古包商银行以另行提供1800万元流动资金为条件,让本来是抵押担保人的卢春光承担骗贷人2250万元债务以弥补债务漏洞,不过,后来包商银行不仅没有按约定放贷1800万元,却对卢春光没有实际收到的2250万元申请了强制执行。事实上,根据包商银行的一份内部文件显示,2250万元贷款放出后直接用于偿还骗贷人的欠款。也就是说,名义上作为借款人的卢春光根本无法实际占有和使用该笔贷款。
在2011年的时候,卢春光为一位合作伙伴任国富担保,将房产证抵押2年,为对方在包商银行赤峰分行办理4400万元承兑汇票中的2200万提供了担保。不过,时间来到2013年,这位合作伙伴便因为涉嫌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等,被*机关拘留。卢春光表示:“案发后才知道,任国富所有合同票据都是伪造的,贷款合同都是无效的,我作为当时不知情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在2013年的时候,包商银行决定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认为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将债务“平移”给抵押人卢春光。
此后,包商银行向卢春光承诺,如果对任国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将再为卢春光的企业提供1800万元的流动资金,确保企业运转。卢春光认为这个做法对自己有利,于是便答应了。据知情人士表示,包商银行名义上是向卢春光提供2250万元贷款,实为化解金都公司不良债务,2250万元贷款流程全是由银行直接封闭操作完成并直接回流至其账户,名义上的借款人卢春光根本无法实际占有和使用此资金。在2017年的时候,包商银行承诺的1800万元流动资金未到账,卢春光却因一直没有还2250万元贷款,被包商银行向*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卢春光拒绝偿还这笔自己根本就没有受到款项的贷款,于是将包商银行诉至*,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不予执行。包商银行却表示,银行在合同签订后,已经将2250万元贷款打入了卢春光的公司账户,已经履行了放款义务,于是要求*驳回卢春光的起诉。2019年的时候,内蒙古赤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包商银行将2250万元贷款打入卢春光公司的账户后,当日转账至任国富控制的公司账户。
因此,卢春光的起诉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并未提及包商银行内部文件有关“债务平移”等多份证据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