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业务增值税怎么算才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1:2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11
财政部网站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问题进行补充通知。一起和宏兴会计教育小编来了几下。
通知指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未缴纳*的,不再缴纳;已缴纳*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外,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据悉,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以来,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引发了资管行业的热议,本报也在1月6日刊文,请业内人士就此事的前因后果进行了分析,以下为全文:
“一句话规定” 牵动资管行业
资产管理行业在2016年底迎来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虽然直接涉及资管产品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却让整个资管行业“炸开了锅”!随后,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紧急对上述规定作出解读,称“营改增后,资管产品征税机制未发生变化”。虽然解读让资管产品管理人心里踏实了不少,但“一句话规定”如何落地,仍然让纳税人非常关注。
解读:营改增后征税机制未变化
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这“一句规定话”发布后,引起了整个资管行业的振动。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140号文部分条款作出进一步解读。针对140号文“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的规定,解读称该条*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
解读进一步指出,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简单地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营改增前,类似资管行为在营业税下需要纳税吗?其实,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即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只是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用信托计划来做的,用的是受托机构的概念,这和资管计划管理人是一个概念。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挑战:管理人面临税收新课题
随着金融模式不断创新,资管产品越来越丰富,出现了专项资管计划、通道类资管计划、集合资管计划等,这些资管计划将面临新的税收问题。
根据140号文规定,专项资管计划从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这部分基础资产收益如果需要缴纳*,则*纳税人就是这个计划的管理人(券商)。但对于资管计划,券商一直都是在表外核算,很少就资管计划的投资纳税。现在140号文要求资管计划的管理者缴纳*,对整个资管合同的约定、资管计划的运行和资管计划的兑付收益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有些2016年5月1日后的资管计划已经结束,券商已经向投资者兑付收益,这部分*应如何缴纳?
140号文要求加强对资管业务的*管理,明确了*纳税人,将给资产管理人带来重大影响,既增加了合规成本,还需要审阅并修改其法律文件来适应新法规。由此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在几种主要的资管产品上都将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