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户口落沈阳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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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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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18:05
第五条 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接受高等教育且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技能证书人员、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2、毕业证或职称证;3、经毕业生主管、人事或劳动部门认定或办理的就业(报到、录用、调入、聘用)手续;4、婚姻状况证明;5、户口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机关提供〔下同〕);6、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或房证原件和复印件〔下同〕)。
办理程序:分局户政科受理并审结。
第六条 近三年内曾获得副省级城市或省会城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人员;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曾获国家专利(含国外专利)的人员;经市级以上部门批准引进的特殊文艺、体育及特殊技能人员(国家举办的各种文艺、体育大赛中获前6名,本省举办的获前3名);在沈有突出贡献,获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外地来沈人员;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落户的其他人才。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2、各类奖励证书或成绩证明;3、户口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录用、调入、聘用证明;6、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
办理程序:市局户政处受理并审结。
第七条 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异地入伍的未婚退役士兵来我市安置条件,准予下列人员来沈落户:
1、三期以上退役士官;2、同等城市非农业人口退役士兵;3、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4、本人为烈士子女,并在沈投亲属的退役士兵;5、为部队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退役士兵(荣获国家级比赛前6名,全军比赛前3名);6、经军以上单位提出书面要求,需要特殊照顾的退役士兵;7、来沈投亲安置的女士官退役。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2、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呈报表;3、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4、户口注销证明;5、立功证明荣誉证书及相关手续;6、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
办理程序:市局户政处受理并审结。
第八条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10万元以上,并领取营业执照,准予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书;2、户口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投资固定资产验资报告或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5、营业执照;6、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7、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分局户政科受理并审结,报市局户政处备案。
第九条 在我市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股本金超过20万元,准予股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书;2、户口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投资验资报告、股金证明和合同书;5、营业执照;6、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7、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市局户政处受理并审结。
第十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2年每年纳税3万元,或当年(12个月)纳税5万元,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的,准予业主或个体工商户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书;2、户口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营业执照;5、税单回执;6、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7、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分局户政科受理并审结,报市局户政处备案。
第十一条 委托经营、租赁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委托经营、租赁之日起,连续2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准予经营人或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办理1名未婚人员落户我市,2年后年缴税金每满10万元,在上述人员中增加1人落户。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委托人、租赁人申请书;2、落户人申请书;3、户口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委托或租赁证明;6、税单回执;7、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8、为企业专业人员办理需提供工资名册、聘用手续; 9、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分局户政科受理并审结,报市局户政处备案。
第十二条 外埠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使用市区劳动力30人以上,准予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书;2、户口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企业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5、录用工人合同;6、录用工人工资名册及身份证;7、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8、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市局户政处受理并审结。
第十三条 外埠人员投资社会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书;2、户口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投资证明(有关部门开具的交款收据);5、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
办理程序:分局户政科受理并审结,报市局户政处备案。
第十四条 具有相对稳定职业或收入的外埠人员,个人在我市国有土地范围内购买成套住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书;2、户口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5、契税证;6、买房落户申请审批表(2003年9月1日前购买房屋的不必出具,经房产部门盖“买房落户”印章确认的审批表同等有效);7、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分局户政科审结。
第十五条 父亲或母亲一方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新生婴儿(包括持《出生医学证明》人员),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已随父或随母落户的未成年人,可根据其父母意愿在我市申报常住户口。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户主申请书;2、父或母申请书;3、出生医学证明(除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及已落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外,外埠的由原户口地*机关出具户口证明);4、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当即审结。需准迁证的到分局开具。
第十六条 因结婚投靠我市居民的,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准许投靠人户口迁入我市。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书;2、户口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房产证明(落入集体户口的,需由单位出具同意落户并单独立户证明);5、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并审结,分局户政科开具准迁证。
第十七条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到我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准许其户口迁入我市;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准许1名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书;2、户口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5、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并审结,分局户政科开具准迁证。
第十八条 父母双方均为我市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根据父母意愿可办理城市户口。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户主申请书;2、户口证明。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分局户政科审结。
第十九条 对本市脱离农业生产组织的农业人口,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市户口。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书;2、户口证明;3、村委会证明;4、公证书(自愿转为城市户口即非农业户口)。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分局户政科审结。
第二十条 在我市小城镇规划建成区内购房或自建房,取得合法产权证明的,产权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落当地城市户口(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加注“xc”标识),除符合迁入我市其他地区落户条件外,满5年准予迁往我市其他城市地区。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书;2、户口证明;3、房屋产权证;4、契税证;5、婚姻状况证明;6、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分局户政科审结。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集体土地购房或自建房的农业人口,取得合法产权手续,居住3年以上,产权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在当地落农业户口。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书;2、户口证明;3、产权证;4、契税证;5、婚姻状况证明;6、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7、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分局户政科审结。
第二十二条 在我市集体土地购房或自建房的农业人口,取得合法产权手续,居住3年以上,产权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在当地落城市户口。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书;2、户口证明;3、产权证;4、契税证;5、婚姻状况证明;6、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分局户政科审结。
第二十三条 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且自愿到小城镇工作的人员,准许其本人户口迁入实际工作地小城镇,并实行来去自由的*。
办理户口所需证明:1、本人申请;2、毕业证;3、经毕业生主管、人事或劳动部门认定的就业(录用、调入、聘用、报到)手续;4、婚姻状况证明;5、户口证明;6、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
办理程序:分局户政科受理并审结。
第二十四条 办理户口流程和时限。
1、市局户政处受理并审结的:窗口受理审核(5个工作日)——科长审核(5个工作日)——*审结(8个工作日)——签发准迁证(2个工作日)。需要民警调查的,在窗口受理审核后增加5个工作日。
2、分局户政科受理并审结的: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科长审核(5个工作日)——签发准迁证(5个工作日)。需要民警调查的,在窗口受理审核后增加5个工作日。
3、*派出所受理,分局户政科审结的:*派出所内勤综合室窗口受理(5个工作日)——主管所领导审核(5个工作日)——分局户政科窗口审结(5个工作日)——开具准迁证(3个工作日)——返回*派出所内勤综合室(2个工作日)。需要民警调查的,在内勤综合室窗口受理审核后增加5个工作日。
4、*派出所受理并审结的:*派出所内勤综合室窗口受理(5个工作日)——主管所领导审核(5个工作日)。需要民警调查的,在内勤综合室窗口受理审核后增加5个工作日。
5、*派出所受理,当即审结的:*派出所内勤综合室窗口受理审结,需开具准迁证的增加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