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查封企业账号需告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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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6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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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2:00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会先给纳税人送达《税收促使措施决定书》或者《强制执行决定书》,同时送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扣缴税款通知书》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138bb0696595b338afbab333c555292a&term=%B6%B3%BD%E1%B4%E6%BF%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