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中的Turner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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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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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13:39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开庭审理之前,检察官与被告方(通过律师),有时审判法官也介入,进行的讨价还价,以便达成一份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协议。根据协议,作为对有罪答辩的奖励,在经过审判认定有罪时本应判处的刑罚会被较轻的刑罚所代替。
辩诉交易的交易内容主要有三:一是“罪名的交易”,包括(1)检察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以换得被告人认罪;(2)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时,检察官允诺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降为仅指控其中的部分罪行;三是“刑罚的交易”,即检察官允诺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
英国的*第一次直接面对辩诉交易所带来的问题是在特尼尔(Turner)案件中,并且由此制定了基本原则 (称为特尼尔规则)以指导有关的司法人员,其基本内容如下:
1.律师必须完全自由地履行他的职责,即给予被告人自己所能作出的最好的建议,包括有罪答辩的建议,当然,如果被告人没有构成指控的犯罪行为,律师将强调他一定不要作有罪答辩。
2.被告人考虑了律师的建议后,对作有罪答辩还是无罪答辩必须有完全的选择自由。
3.律师与法官之间必须有沟通的自由。但是,任何讨论法官都应与控辩双方的律师一起进行。
4. 当然,审判尽可能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是很重要的,所以只有确实需要的时候,律师才能请求会见法官,并且法官必须慎重地对待这种联系,只有当对被告人公正的时候,才可以私下会见。
5.法官不能事先声明他要判处的刑罚。他不能作如下表示:根据有罪答辩他将判处一种刑罚,但是对作无罪答辩而被定罪的,他将判处更严重的刑罚。这被看作对被告人施加了不正当的压力,这剥夺了他选择的自由,选择的自由对他来说是最重要的。
6.最后,法官和律师之间进行的任何有关量刑的讨论,辩护律师都应该通知被告人并告知他有关讨论的内容。
在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the 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的条文中,含蓄地承认了作有罪答辩可以给予较轻刑罚的原则。追问我说了,不要这种网上抄来的大段的论述,我只要那种几句话概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