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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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1:34
根据提问,贵公司开具*专用*,丢失抵扣联和*联。如果已经抄报税,按照规定对方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1:34
主要内容有你公司的名称,税号,专用*号,*份数,声明丢失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