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训创犯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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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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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05:24
慈溪市人民*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执1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费洋塑料包装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栖凤桥*号。
主要负责人:费战能,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冯训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费洋塑料包装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冯训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2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费洋塑料包装厂(普通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冯训创偿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费洋塑料包装厂(普通合伙)10406.9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冯训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冯训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冯训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训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截至2018年7月24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冯训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申请费56.1元。
鉴于被执行人冯训创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冯训创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冯训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费洋塑料包装厂(普通合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冯训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82执16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莫建江
人民陪审员 张灵芳
人民陪审员 王周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施淑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5:25
他犯了经济大案,说他贪污了*,大约在30万元左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5:25
好像是贪污受贿罪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5:26
目前为止没有定性,可能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等等罪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5:27
应该是嗯,伤害人嘴,然后犯了什么骗人的诈骗的那种应该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