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动产抵押权人不得对抗特定买受人”,该买受人是否需要区分善意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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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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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5:24
1、如你有证据表明,该买受人是恶意的,且事实上有害于债权人的,则不属于“特定买受人”,其可能涉嫌“资产转移”,你应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形成要件: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诈害行为。其不知是否出于过失,在所不问。诈害行为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实施的,其恶意的有无,就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加以判断。债务人虽有恶意,但事实上未发生有害于债权人的结果时,不成立撤销权。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5:24
1,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买方是恶意的,其实是损害债权人的,而不是属于特定买家“,这可能涉及资产转让,则应该行使权。
2 ,以:可以要求*以取消对债权人的权利处置自己的财产或权利的债务人和其他行为危害的权利要求的实现。形成元素:以债务人的恶意的权利。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为准。行为时,我做不知道,不持有,然后恶意行为的欺诈受害者。我不知是否因疏忽,也没有问。行为实施的债务人的欺诈受害者的代理人,他们的恶意的存在,来判断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债务人虽然恶意的,但并没有损害债权人的结果,事实上,不持有有权。
3,债权人有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原因取消日期一年内行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5:25
“特定买受人”是指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只要符合的话,就不存在善意恶意区分了。
集合动产抵押权
是登记生效主义,是不得对抗特定买受人,这是一个特殊规则,如果不这样那么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没法保障了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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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能否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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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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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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