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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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09 16:25
集中反映在198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森林法》中。其主要内容是:
①明确山林权属。长期稳定不变。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颁发林权证,具有法律效力。林权纠纷由*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由*裁决;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准采伐有争论的林木。
②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对森林采伐实行统一管理。对现有森林资源严格遵循年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控制采伐,*消费。任何单位及个人采伐自己所有或经营的森林、林木,都必须向林业管理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以防止过量消耗,甚至乱砍滥伐。
③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把国家对林业的投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和按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列入林业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地方财政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基金中也以一部分扶持林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给以补助费或长期贷款。
④提倡木材综合利用与节约代用。充分利用林区采伐、加工和造材的剩余物,发展小材小料加工,发展人造板生产。推广金属、水泥、钢铁等代用品,并鼓励研制新的代用品。用经济补贴办法鼓励林区单位和群众利用枝桠、茅柴等作燃料,并实行以煤代木,发展沼气、小水电等。
⑤大力推广植树造林。由各级*制订规划,确定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实施,并保障国家、集体、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规定归个人所有的林木长期不变,允许继承,以调动群众兴办林业,代代相传的积极性。全民义务植树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5株,系无报酬劳动,林木属于集体和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