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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涉众型经济犯罪法律法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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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5 04:39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1、涉案主体复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一个或数个主犯指使或唆使多个行为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涉案人员多、广、杂。涉案人员身份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从下岗职工、农民、离退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职工、公务员乃至高学历的“白领”等。2、涉案地域广,金额大。从地域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许多案件都属于跨区域作案,受害群体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从金额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金额均较大。3、欺骗手段多样化隐蔽化。如犯罪分子为引来“投资”,往往向投资者承诺畸高的回报率,运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引诱被害人上当。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5 04:40

  (1)《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5—169条(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2)《刑法》第171-173条,关于假币的犯罪
  (3)《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4)《刑法》第202条抗税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尚未销售,但货值达3倍以上的,可定未遂。
  2.本节的其他犯罪均为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产品,如食品、化妆品等。这是典型的法条竞合,但其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第149条)。
  3.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重点罪名,请掌握其犯罪构成。
  二、走私罪
  1.本节的核心犯罪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
  ◆注意变相走私(154条)和间接走私——直接收购(155条)。
  2.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与贵重金属,只包括非法出口。非法进口的,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请注意第318、321、347条。犯这些罪时,又抗拒稽查,妨害公务的,都不并罚。原因何在?
  4.走私特定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白银、淫秽物品等,不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为犯罪成立条件。走私淫秽物品罪还要求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本节没有前两节那样唯一的核心犯罪,需要根据罪名比较记忆。注意第165-169条的犯罪主体均为国有单位人员。但165条还要求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1.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时;第159条抽逃出资罪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2.第162条之2:虚假破产罪。犯罪主体为普通公司、企业,国有、非国有单位均可。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本罪是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特例,特在主体上。其他构成要件和受贿罪、行贿罪一样。
  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一定。如果是国有公司委派的,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本罪原来的罪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现在已经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http://www.sikao100.org/

  织梦好,好织梦

  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行为。
  注意:(1)特殊主体:不但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董事、经理。换言之,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普通员工都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不构成本罪。
  (3)“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是否能构成本罪?不能。国有企业才能构成本罪。
  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166条,注意具体表现形式。不是不能和亲友做生意,而是不能和亲友合伙骗取国有财产。
  6.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第406条对照记忆。被骗是因为失职造成的。必须有渎职行为,还要认定对方构成诈骗罪。
  7.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第397条仅是主体不同。注意本罪的竞合问题。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区分第175条高利转贷罪与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区别都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2.第175条之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采取欺诈方式,无非法占有目的。
  3(新增).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本罪经常与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合在一起考查。如果行为人为了利用金融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通常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原则上金融诈骗犯罪为重罪),而不数罪并罚。
  4.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的定性:非国有公司的,定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的(含其委派人员),定贪污罪。
  5.第191条:洗钱罪。共七类上游犯罪:*、*性质、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注意有哪些具体的犯罪。
  6.第191条与第312条对照记忆:为所有犯罪洗钱都是犯罪。但7类之内构成洗钱罪。
  五、金融诈骗罪
  1.本节规定的8种诈骗罪,都是诈骗罪的特例。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其罪名不能定诈骗罪。
  2.本节第193-196条、第198条关于行为方法的多项规定极易成为多项选择题的考点,应予以高度重视。不能嫌麻烦而不看、不记。
  3.信用卡诈骗罪:
  (1) 信用卡的范围:全国*常委会立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对刑法中的信用卡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限于贷记卡,还包括借记卡等。
  (2)修正案(五)的修改: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增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之一。
  (3)冒用不同来源的信用卡,定罪不同。如果是盗窃、抢劫、诈骗来的信用卡,然后冒用的,就定盗窃、抢劫、诈骗罪,其犯罪数额为使用的数额,而不是卡内全部的存款额或者可透支额。
  盗窃者与使用者(明知该卡系盗窃所得)构成盗窃罪共犯。
  【问题】如果使用者不知道这是盗窃来的卡呢?
  (4)如果是捡来的信用卡,然后冒用的:
  1)首先注意不能定侵占罪(为什么?)
  2)原来区分在自动取款机上冒用(定盗窃罪)和在银行柜台冒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就不再区分了,都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
  (5) 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6)盗窃伪造的信用卡(明知是伪造的)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注意本条第4项、第5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数罪并罚问题。
  5.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不能由单位构成!哪些常见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是一个日趋重要的考点,大家要下决心记住重点犯罪有无单位犯罪。 copyright dedecms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1.偷税罪;构成犯罪是双条件都具备“数额加比例”。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2.抗税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例: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致人轻伤的,仍定本罪,不定妨害公务罪。
  3.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注意第204条第2款“一行为两罪”的问题(为什么?道理何在?)。
  4.虚开*专用*罪:注意虚开又骗税的,只定虚开罪,但最高可以处死刑——08年的真题。
  5.注意205条、206、208条各自的第2款:均不并罚。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1.本节罪名较少,也很清晰。掌握本节的关键在于掌握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概念。
  2.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要同时具备(1)已注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3)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3个条件。
  3.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4项: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定本罪,而不是诈骗罪。
  思考:这个立法有无问题?此时应如何处理?
  4.第219条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罪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还包括非法披露自己通过非法和合法途径获得的他人的商业秘密。http://www.sikao100.org/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节有几个罪名较为重要,应重点掌握。
  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掌握法条。
  如果用虚假广告的方式侵害他人商业信誉呢?如果用虚假广告的方式诈骗钱财呢?
  ——区分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
  2.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注意五种诈骗形式。冒用与借用不同。借用不构成犯罪。
  3.第225条: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快要成为一个“口袋罪”了。以下行为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非法经营彩票。
  注意组织、领导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变成了独立的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第226条: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的区别——有真实的交易。
  【注意】此罪中的暴力行为不能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思考】行政机关利用垄断地位强买强卖是否构成本罪?
  该文章转摘自国家司法考试网(http://www.sikao100.org) - 详文链接:http://www.sikao100.org/fuxi/20090823/4993.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5 04:40

我国刑法有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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