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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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21:47
第一条 名称
1.中国意大利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由意大利及其他国家的商界人士、企业家及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经选举产生的社团。 2.本商会各项活动须遵守本章程、意大利共和国各项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本商会得到中国*和意大利*的承认。 第二条 会址 1.本商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2.本商会应业务需要设立以下联络办公室:(1)北京,(2)上海, (3)广州,(4) 苏州,(5)重庆
第三条 目的、职权 1.本商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意大利和中国商界人士、企业家和经济组织间的贸易、工业、文化关系的发展,为此,本商会致力于: (1)促进两国企业和经济组织间各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的发展,促进与在华意资企业有联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间各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发展,为会员和申请人挖掘合作创意并予以协助。 (2)为会员和申请人收集并提供关于中国市场发展的经济、金融、商务、社会、税收和法律方面的信息,为其提供商业项目和机遇,包括直接投资、技术转让、产业合作。 (3)与有关机构合作组织两国商界人士的考察、技术研讨会、关于经济的会议、两国的商务交流及其他有助于合作交流的活动。 (4)协助会员和申请人解决商界人士、企业家、经济组织间发生的商业纠纷,尤其是敦促他们求助于两国或国际性仲裁组织或协调机构的解决; (5)督促*机构和两国公共行政部门对关系到会员者共同利益的问题予以关注。 (6)与外交机构、意大利及外国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促进、协调、实施共同计划和活动。 (7)举办并参加有利于促进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各种会议、论坛、展览、展示会和其他各种相关活动。 (8)促进意大利语教育(尤其中小学),在中国的意大利外交-领事系统中,以非盈利方式给组织教育机构提供资金。 (9)为实现这些协作目标而提出各种有益的举措。 2.本商会为非赢利机构。董事会可决定将每年部分利润捐助给慈善事业。
第四条 会员之入会和期限 1.商会对会员数量不做任何*。 2.下列主体有权加入本商会:意大利公司, 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或意大利籍任职人员。 3.指导董事会将自提交申请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决定候选会员的入会与否。如持反对意见,则自该决定通知日期的十[10]日内,通过秘书长向监事会提交审议。监事会则在十[10]日内审议并作出裁决。 4.各法人将负责注册登记,并有权在任何时候,预先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商会,委派商会一名代表来行使本章程赋予会员所有的权力。
第五条 会员之除名和退出 1.商会会员,出于重大原因,可以按指导董事会的决议由本商会予以开除。对于不服开除决议的会员,则自该决定措施日期的十[10]日内,通过秘书长向监事会提交审议。监事会则在十[10]日内审议并作出裁决。 2.会员可在任何时候选择退会,退会立即生效。 3.会员被开除或退会,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之分类 1.会员可分为以下类别:(1)名誉会员;(2)支持会员;(3)普通会员。 2.对中-意关系发展做出贡献的,或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名誉会员的命名由会员全体大会决定。名誉会员免交会费,但不享有会员全体大会的投票权。 3.支持会员是指长期对本商会做出经济贡献的会员。 4.普通会员是指不属于上述类别的会员。 5.全体会员大会的投票权属于普通会员和支持会员(“投票会员”)。 6.各会员有权向会长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可以在全体会员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日程中讨论。
第七条 会员期限及会费 1. 会员资格有效期为自然年制一年,可续费延期,每年会费自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起可续缴; 2. 会员必须缴纳会费,必须在注册或在续约时缴纳; 3. 下一年度会费数额,应由董事会根据商会预算需求提出建议,经每年第二次大会批准确认; 4. 会费不得分发给各会员,或汇往境外。
第八条 商会财政年度及资金 1. 商会财政年度周期以公历年计。 2. 公共资金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由本商会所有办公室自主分配使用。董事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并听取大会意见,决定预算中的资金分配份额。 3. 本商会宜持有一个独立公共资金账户用来保证本商会为期六[6]个月的财政支出。秘书长和董事会在必要的情况下,每半年度末三[3]周内对公共资金金额与刚刚结束的半年度开支核查是否收支平衡。公共资金的动用仅限于本商会的解散或其他由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的特例。 4. 本商会宜持有一个独立资金账户用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对本商会员工结束用工关系的资金。秘书长和董事会在必要的情况下,每半年度末三[3]周内核查资金金额,包括所有解除用工关系与下一个半年度末是否收支平衡。员工结束用工关系资金的动用仅限于本商会的员工结束用工关系。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商会机构包括: -全体会员大会(简称“大会”); -执行董事会(简称“董事会”); -监事会 -会长; -三[3]位副会长; -财务主管; -秘书长。 2. 除秘书长外,商会所有的职务均须经选举产生,职务不得兼任。 3.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不获取任何报酬,亦无在中国履行其相关职责时报销费用(如差旅费等)。只有在董事会同意的预算和最大经济化的标准下的国外费用可以报销。 4.在中国常驻的支持会员享有所有职务的被选举权。竞选本商会的副会长及理事必须是常驻于该领事辖区的会员。 5.意大利驻华大使是本商会名誉会长。
第十条 全体会员大会:组成与权利 1. 大会由商会所有会员组成; 2. 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专属权: - 讨论并决定具有所有与商会的活动和宗旨有关的,与商会的各机构有关的所有约束的权力; - 讨论并决定有关上一年度管理的财务和董事会年度报告,并提出指导路线及方针; - 讨论和批准决算; - 讨论并决定预算,提出指导路线和方针,以及可能的各项修改; - 讨论并决定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的提议; - 讨论并决定对本章程的各种修订; - 商会人员各职务的选举; - 讨论并决定本商会的解散。
第十一条 全体会员大会:召开与决议 1. 每年至少召开两[2]次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长书面发给全体会员。大会一般应在北京召开。每年第一次大会宜在2-3月间召开,第二次大会宜在9-10月间召开。 2. 大会也可在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或多数董事会成员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抑或根据监事会的提议召开。在此情况下,会长应尽快召开大会。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时内仍未能召开大会,则要求开会的会员或董事会或监事会可直接通知其他所有会员开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由会长决定会期并主持召开大会。 3. 大会召开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日前至少十五[15]日书面发给会员。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地点、日期、时间和议程。如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七[7]日内,书面要求会长在大会议程中增加内容,应就此进行讨论并向会员发出通知。 4. 大会正常召开,并有四分之一[1/4]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出席或派出代表出席,或通过电子方式投票的会员时,方为有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会员大会可以在三十[30]分钟后,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在能够正常召开的情况下,该次会议的召开仍然有效。 5. 大会应由会长主持,如会长缺席,应由副会长主持。 6. 每一位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在投票中拥有一[1]张有效票,亦可按照在召开的通知中指定的方式,通过电子投票方式行使该表决权。 7. 大会按照出席的表决会员,或委派的代表,或通过电子方式投票的会员的大多数来决定。对商会章程修订的建议,必须至少得到所有有投票权的会员中75%的批准通过(经会员大会,或经电子投票表决)。对本商会解散的建议,必须经全体有投票权的会员投票,并以超过75%(经会员大会或经电子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批准通过。 8. 在投票表决相等的情况下,会长投票的一方将作为投票决定的多数方。 9. 大会作出的决议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并由会长和秘书长签署。纪要应由秘书长在大会召开后的五[5]日内起草,并分发给董事会的各成员,由董事会成员在七[7]日内传阅、提出意见并退回秘书长。纪要的最终稿应在大会召开十四[14]日内,通过本商会的网站公布,传送给每一位会员。 10. 各会员可派其他会员作为代表出席大会。每个会员不得接受三[3]个以上的代理委任。并不得再转派该委任。 11. 受邀参加大会的人员无投票权,可以是外交代表的主管,或外交代表商业办公室的业主,也可以是对外贸易促销的*办公室主任。有关议题的讨论可以邀请非会员参加,可以作为观察员或发言人与会。
第十二条 选举大会:商会职务选举 1. 商会职务选举须在全体会员大会(“选举大会”的简称)上进行。有关选举大会的召开,生效和其他条件将按照会员大会的规定,但召开的期限为三十[30]日。由选举产生的大会每两[2]年召开一次,最好在2月和3月之间召开。 2. 竞选事务应在会前十五[15]日之内通知其他会员。不得同时竞选多项职务。根据本章程,所有竞选会员都必须参加选举。 3. 支持会员均可竞选会长、三[3]名副会长、财务主管和其他八[8]名理事职务。竞选会长、副会长、财务主管的竞选会员。根据制度职责以及其相关的义务。必须保证在北京出席选举。 4. 竞选上海领事辖区和广州领事辖区的副会长必须居住在各自相应的辖区内。 5. 各辖区的一名董事竞选会员应分别居住在(1)北京;(2)上海;(3)广州;(4)苏州;(5)重庆。 6. 所有自商会重建之日(1998年1月22日)起,任期至少四[4]年,任期期满后仍继续保持商会会员并常驻在中国的前任会长、前任副会长、前任辖区副会长都可以竞选监事会职务。选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每一位参加董事会竞选的会员须指明所属辖区或居住地。 7.选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每一位参加理事会竞选的会员须指明所属领事辖区或居 住地。 8.董事会须在选举大会召开前三[3]个月,通过商会的网站,确定进行表决的各法规规 定的标准和程序。电子投票只要它能够保证投票的保密性则可以被允许。在召开选举会员大会的通告中,会长通告有关投票规则。 9.当选者在选举结束后即开始履行商会职务,为期两[2]年,直到下次选举大会召开前为止。在新一届选举大会选出商会各项职务以前,担任原职务者继续留任会员的职务。 10. 商会职务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时,应由具有第12条第3款、第12条第4款和第12条第5款以及第12条第6款规定的被选举资格的未当选者中排名第一者担任。如不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则须根据本条规定重新举行空缺职务的选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组成与职权 1.董事会包括十三[13]名成员,均由本章程规定之程序选举产生。 2.董事会成员包括: - 一[1]位*; - 三[3]位副*; - 一[1]位财务主管; - 八[8]位董事。 3.受邀参加大会的人员无投票权,他们是名誉会员,外交机构主管,或外交代表商业办公室的所有者,也可以是对外贸易推广的*办公室主管以及其领事馆辖区代表。有关议题的讨论可以邀请非会员参加,可以作为观察员或发言人与会。 4.董事会成员任期二[2]年,可连选连任,最多连续三 [3]次连任。 5.董事会成员任董事会是本商会行政机构,专门处理如下事务: (1)决定与商会活动有关的路线和指导方针,并安排各项活动的年度计划; (2)决定本商会同其他机构、组织和团体的合作协调事宜; (3)决定本商会有关的计划项目和执行措施; (4)建立办事处和工作人员的组织机构,决定与本商会的正常运作有关的所有事宜; (5)任命秘书长; (6)制定年度预、决算交由大会审查; (7)决定各辖区资金使用额度,并预先授权将这些资金用于各种项目和具体的计划; (8)就接受捐助、赠款和遗赠以及决定动产的采购和出售; (9)批准成立商会下一批工作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监察实施;确定根据本条款第七点主要原则的附属工作组筛选的协调人员和负责人; (10)向大会建议年度会费数额; (11)向大会建议修改本章程; (12)行使其他的、除只属于大会以外的所有权利。 6.董事会可向董事长及诸理事交办特别的委任。 7. 董事会成员和工作组协调人员,由于在商会职责内任何时候所认识的人或企业,或获得的商机消息,都应避免使用这些认识的人和消息为己在商会的身份自我发展或谋求自身企业的利益。本商会指导董事会成员及工作组协调人员不能直接或间接担任商会带薪职务亦不可为商会提供有偿服务,董事会决议通过则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与决议 1.董事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4]次会议,会前应由理事长向各位理事发出书面通知。董事会每年在每一领事辖区至少召开一[1]次会议。可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建议将主会场设在北京。 2.董事会也可在有至少五[5] 位理事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召开。在此情况下,理事长应尽快召开董事会。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时内仍未能召开董事会,则要求开会的理事可直接通知其他理事开会。 3.董事会召开的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七[7]日内以书面发给各位董事和名誉会员。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地点、日期、时间和议程。任何一位理事或名誉会员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二[2]日内以任何形式要求理事长在董事会议程中增加内容,均应就此进行讨论。 4.董事会有效的条件包括:(1) 董事会正常召开;(2) 当在确定的时间内,出席了至少半数以上成员。如不具备上述条件,该董事会会议则不成立,并不能作出决议。 5.董事会应由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缺席,应由董事会召开地的领事辖区事务副理事长代为主持。 6.每一位董事在投票中拥有一[1]票权利。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7.董事会的表决,将按照出席成员简单多数的公开投票决定,在投票表决相等的情况下,*投票的一方,或作为替代*人的一方将作为投票决定的多数方,根据出席董事会议的多数董事会成员的要求,投票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8.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并由*和秘书长签署。纪要应由秘书长在董事会召开后五[5]日内起草,由董事会成员和名誉会员传阅、提出意见并退回秘书长。纪要的最终稿应在董事会召开后十五[15]日内完成。并下一个首次会议上批准通过。会议纪要是与董事会的内部文件;如果认为合适,会议*可以安排摘录该纪要的某些部分,或某些决议,通过本商会的网站公布。 9.连续三[3]次缺席董事会的理事,按照第12条第8款的程序予以序撤销和更换。 10.秘书长以*员身份参加董事会会议。 11. 对于需要董事会通过的日常行政事务,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电子投票,实行默许原则的投票除外。 12. 董事会成员和名誉会员还须承担对董事会商谈内容的保密责任,不向外扩散董事会文件,或董事会成员间的信函,或董事会与第三方商谈的话题。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与权限 1. 监事会包括不低于六[6]名成员,均由本章程规定之程序选举产生。 2. 监事会成员根据上述担任职务规定分为“名誉监事长”或“名誉副监事长”,监事任期为二[2]年,可连选连任,最多连续三 [3]次连任。 3. 监事会(1)监察章程规定的会员的权力和义务的履行;(2)可申请召开大会,提请讨论会员普遍关心的议题;(3)根据需要,支持董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的召开应该是在监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认为必要时,由其中一位成员提前7天发出书面通知。 4. 监事会成员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有权向董事会询问商讨议题以及与商会相关的各项问题说明。
第十六条 商会会长及副会长 1.会长负责协调和主管商会各项事务;接收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和指令并交由秘书长执行;代表本商会与第三方打交道。会长代表全体会员管理和执行商会日常执行既定目标的情况。 2.在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但时间不得超过两[2]个月。如果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超过两[2]个月,副会长应提请选举大会选举新的会长。 3.会长可向有关机构、组织或项目中派出个人代表,这些代表宜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财务主管 审计 1.财务主管监督本商会资金的使用,并对全体会员负责。 2.本商会资金,除由董事会决定的支付日常开支的必要部分外,均应存入由董事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内。划拨到每个办公室的资金亦应遵守此规定。 3. 秘书长和副会长,根据董事会规定,自主掌握供本商会日常支出的资金。秘书长和副会长将按照商会一般经济状况,应制作一份关于本商会及各辖区机构财务的季度报表报告。 (4)董事会负责指定一家地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审核。
第十八条 秘书长 1.秘书长人选由意大利经济发展部征得意大利外交部同意后作出任命。 2.秘书长负责领导商会日常行政事务,执行大会和董事会各项决定,起草各项活动计划,起草预决算草案,起草大会、董事会、商会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各类纪要。定期向董事会提出最新问题。参加商会内部各组织、机构召开的会议。 3.秘书长是所有接受薪酬人员的负责人,负责接受会长和各位副会长在主管领域内事务的指令。 4.秘书长应是意大利籍公民。秘书长不得为商会会员,不得在商会内外从事任何商业或职业活动。 5.秘书长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内部规定及语言 1.内部规定根据本章程,为商会内部各机构和部门限定和协调了权利与职责。 2.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原则,有权协调各项具体的业务与行政措施。 3.意大利语和中文是本商会的正式语言。本章程由意大利语中文构成,如有差异,以意大利版本为准。
第二十条 与*机构的沟通 1.董事会如有需要在下列文件形成之后三十[30]日内应通过外交机构向意大利经济发展部发回报告: (1) 董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根据法律通过的决定的副本; (2) 预算、决算报告副本,并附审计报告; (3) 会员名单,注明与前一年的变化; (4) 关于前一年举办的活动和取得的成果的报告; (5) 有关新计划中活动安排的报告; (6) 商会的机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变更 1. 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须由董事会提交大会依照第11条第7款之规定的方法实行审议并通过。
第二十二条 商会期限及解散 1.对本商会存在期限不作任何*。 2.大会可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解散本商会。大会在作出解散本商会的决定后,应以简单多数选出清算人。如大会未选出清算人,应由商会会长和三[3]位副会长负责商会的清算事务。 3.商会在任何理由解散的情况下,清算的一切财产将完全根据意大利驻华使馆外交代表负责人的决定捐献给慈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及过渡条款 1. 本章程自大会批准之日生效。 2. 会员机构自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会员大会选举继续留任。监事会经选举和上述程序批准立刻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