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是差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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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5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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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21:06
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是*。
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扣减日货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也是这样确定销售额。位于某市区的一家百货商场为*一般纳税人。
以旧换新*计算是: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征收*。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税额计算是:
1、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销售额=新旧货物之间的价值差额除以(1+货物对应的税率13%)销项税=新旧货物之间的价值差额除以(1+货物对应的税率13%)*该货物适用的税率13%;
2、一般物品进行以旧换新销项税的计算方法:销售额=”以旧换新“的新销售货物数量*单价销项税=”以旧换新“的新销售货物数量*单价*13%。
综上所述,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也就是说以旧换新要按照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两个业务活动来进行核算,销售额和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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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21:06
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是*。
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扣减日货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也是这样确定销售额。位于某市区的一家百货商场为*一般纳税人。
以旧换新*计算是: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征收*。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税额计算是:
1、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销售额=新旧货物之间的价值差额除以(1+货物对应的税率13%)销项税=新旧货物之间的价值差额除以(1+货物对应的税率13%)*该货物适用的税率13%;
2、一般物品进行以旧换新销项税的计算方法:销售额=”以旧换新“的新销售货物数量*单价销项税=”以旧换新“的新销售货物数量*单价*13%。
综上所述,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也就是说以旧换新要按照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两个业务活动来进行核算,销售额和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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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21:06
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是*。
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扣减日货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也是这样确定销售额。位于某市区的一家百货商场为*一般纳税人。
以旧换新*计算是: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的全部价款征收*。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税额计算是:
1、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销售额=新旧货物之间的价值差额除以(1+货物对应的税率13%)销项税=新旧货物之间的价值差额除以(1+货物对应的税率13%)*该货物适用的税率13%;
2、一般物品进行以旧换新销项税的计算方法:销售额=”以旧换新“的新销售货物数量*单价销项税=”以旧换新“的新销售货物数量*单价*13%。
综上所述,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也就是说以旧换新要按照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两个业务活动来进行核算,销售额和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