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分的种类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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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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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5:38
1、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2、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3、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4、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1、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建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2、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3、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的;
4、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5、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6、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7、勾结校外人员进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2、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3、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4、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5、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6、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7、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参考资料:青岛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5:39
学生处分的种类有:
根据《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如下:
1、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2、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3、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4、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据了解,如果学校门口打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视严重程度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到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当然这样肯定会叫家长的。
扩展资料
学生处分的注意事项
1、严格来说,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只是学校对违反校内纪律条令的学生给予的一种内部处理,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使其更好地完成学业。
2、所以,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应该是法律意义上的处分,处理结果也不应该涉及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看来引起的纠纷也就不适用法律程序来解决。
3、总之,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能逐渐演变成一种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后果严重的制约措施,否则会在被处分对象权利义务的*方面超过行政处分的严重性的。
参考资料:青岛市教育局-青教规〔2018〕1号-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5:39
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5:40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
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观看、收听*、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四)打架斗殴、行凶、*、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卖淫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七)反对中国*党的领导,组织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对犯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
第九条 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
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被刑事强制执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人民*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得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复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十一条 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
第十二条 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
(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
(五)通知被处分学生。
第十三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必须事先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由相关管理机构受理。
相关管理机构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学校接到答复后,方可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七条 建立处分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消,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修改或增设处分种类、违背处分程序、增加被处分学生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校长和主要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处分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