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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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30 14:38
现实问题
某新小区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即与A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A物业管理公司欲搬入小区原物业管理B公司办公处时,遭到了B公司的阻挠。B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还有半年才到期,业主委员会与该A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立即生效的合同对B公司没有约束力,B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在半年内绝对不会搬走。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也就是说,一旦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立即终止。这是由前期物业管理本身的过渡性决定的。一旦业主组成了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大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进入了正常的物业管理阶段,则前期物业管理就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了,应自动终止,终止的时间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间为准。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