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3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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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1 11:20
一、民法典第144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和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事项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