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9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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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0 21:26
法律分析:《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一直困扰着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从比较法的层面看,域外刑法中的行贿罪大都没有类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判例都在不断校正和改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边界和含义,迄今为止,对此问题作出的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是2012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贿罪司法解释”)。该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第2款规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