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板就辞退赔偿金的协商电话录音能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9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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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4:14
可以,但你要先带着你的录音到*申请鉴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4:14
可以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4:15
如果劳动者是和老板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的。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仲裁庭质证。
录音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不过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因此属于法定证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