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4 22:1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20:22
1、对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由于不是*或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对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不开具*,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对于此类违约金,收取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支付违约金 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比如 *判决书 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 签订的合同 协议、付款证明等等,以作为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扣除凭证。 2、对于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应当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收款方将违约金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开具*给付款方。收款方确认为营业收入,付款方确认资产成本或成本费用列支。上文就是 合同违约金 *怎么开这个问题的解答,综上所述,违约金是否扣除主要看违约金是不是在应该缴纳税务的行为而附加收取的,在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里面是可以不受*和营业税的,属于价外的违约金是要缴纳税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