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4 03:5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1小时前
法律分析:1、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2、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3、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法律依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为: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体上级机关对工程指标文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七条 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隶属关系,由审批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工程质量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