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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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7:51
补办条件: (一) 婚姻登记 处具有 管辖权 ;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 结婚 或者 离婚 ,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身份证 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证件本身而言没有什么作用,但是如果当事人需要 再婚 的时候,或者进行 共同财产 更名过户的时候,以及迁移户口的时候等,都需要出示其 离婚证 。因此可以补办。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受理补 领结婚证 、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 结婚登记 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 证据 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