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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量统计漏斗效应主要内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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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3 05:25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严重地威胁到社会安定和民众安全,影响到政权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确立的统治秩序,国家打击犯罪的立场是一贯的,态度是严厉的。但是,犯罪作为社会现象,不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消失,因为,社会作为一个系统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和发展条件。
  
  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滞后于物质文明发展水平。社会犯罪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受到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水平的制约。对我国物质文明的快速发展社会没有提供必要的文化和心理准备,原有的社会价值观念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被冲刷的五颜六色。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没有并驾齐驱地确立主流的价值体系,没有建设完善的道德体系和制度规范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文化支撑。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思想修养、法治意识等存在的多元化和滞后性,无法与当前社会物质文明协调同步发展,精神生活的贫乏不能与当前物质文明成果的丰富同步前进,价值观异化、道德沦丧、腐化堕落等造成的犯罪现象就会因时而生。
  
  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呈现两极分化态势。公众的生活水平有自身的经济基础决定,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富人尊贵奢华、穷人举步维艰正是社会收入分配机制不公造成的。收入上的巨大反差,生活上的两极分化,极易使低收入人群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尽管国家在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住房保障、教育公平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现实生活中,*两极分化的态势并未有效遏制,社会低收入人群的心理落差并未有效弥补,*两端的观念冲突和行为差异无法有效根除,长期以来积累的对富人的仇视和对社会的不满就很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得到宣泄和释放,从而获得情绪解放和心理满足。当然,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发生在穷人对富人之间,问题的关键是由于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的现象引发公众对整个社会的情绪不满和心理压抑,他们将反过来把这种不满和压抑报复性投向社会。
  
  打击犯罪措施不力,效能低下,综合治理不能形成拳头合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务必及时将其缉捕归案,依法严惩。相反,如果犯罪分子作案以后长期逍遥法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受害方对司法的效率和公正产生怀疑和失望,从而会以自力救济的方式伸张正义。对社会不稳定人群而言,破案效能低下意味着犯罪风险的降低,致使犯罪收益的*超越对犯罪成本的担心。
  
  社会综合治理是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极具中国特色。*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门力量,承担着刑事案件侦破和社会秩序稳定的任务使命。由于点多面广,警力有限,因此需要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社区参与、民间巡防、团体帮教等形式就是例证。但是,实际情况是,社会各种群防力量与*机关信息渠道不畅也不能互享,作业上各司其职自行其是,不能编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防范网络,很难形成打击犯罪合力,让犯罪分子陷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
  
  现代独立单元住宅将城市人群物理隔离,社会信任感严重缺失。楼宇建筑相对隔离的居住环境,加上工作压力的沉重和生活节奏的变快,邻里之间缺乏必要的“远亲不如近邻”的观念和相互守望的协作,甚至可能老死没有往来,“鸡犬不曾相闻”。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戒备警惕,难得信任,遇事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哲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们相互之间变得隔阂与冷漠。这种人群虽大人心涣散的人际格局,对犯罪分子没有任何威慑力,光天化日之下作案屡试不爽,气焰嚣张。因此,我们在做着别人受害时的冷漠看客,同时,自己又做着冷漠看客眼下的孤独受害人,只有犯罪人,成为冷漠人际关系下的最大受益者。
  
  地方*及其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负面示范效应。*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理应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但在行政实践当中,*却并没有扮演好这个角色。*公权行为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极易给人造成有法不依的印象,加之申诉上访渠道不畅,错误的公权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法律权威和尊严受到挑战。中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朴素传统观念,如在现实中官民有别,厚此薄彼,*法律严于民而疏于己,法治平等不能真正践行和落实,这种丝毫不能体现法治精神的纯功利*行为将严重地伤害公众对*的信赖,沉重地挫伤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在一个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诞生没有犯罪威胁的社会和谐与安宁,将是怎样荒诞?
  
  社会公众法制教育的严重匮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基本方略。如何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确定的规则行事,就成为摆在案头的重要命题。只有当法律成为我们日常行为的自觉标准,从内心敬畏法律的权威并维*律的尊严,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在整个社会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但是,我们缺乏系统的法制教育,并且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不仅普通民众如此,**也存在相同问题。特别是*执法人员犯罪,目无法纪,恃权傲法,权力滥用,充分说明法制教育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当前,无论从市场经济角度,还是从依法治国角度,国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淡薄与法律观念的如梦初醒,成为犯罪在思想意识方面产生的重要因素,也足以证明了法制教育在当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最好的社会*就是最好的刑事*。”通过制定科学的社会*,有效化解社会存在的深层矛盾,认真解决社会蕴含的突出问题,积极营造守法尚法的法治氛围,不断增强对犯罪的打击与防范力度,才能全力建设国家长治久安,切实实现社会公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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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严重地威胁到社会安定和民众安全,影响到政权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确立的统治秩序,国家打击犯罪的立场是一贯的,态度是严厉的。但是,犯罪作为社会现象,不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消失,因为,社会作为一个系统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和发展条件。
  
  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滞后于物质文明发展水平。社会犯罪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受到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水平的制约。对我国物质文明的快速发展社会没有提供必要的文化和心理准备,原有的社会价值观念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被冲刷的五颜六色。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没有并驾齐驱地确立主流的价值体系,没有建设完善的道德体系和制度规范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文化支撑。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思想修养、法治意识等存在的多元化和滞后性,无法与当前社会物质文明协调同步发展,精神生活的贫乏不能与当前物质文明成果的丰富同步前进,价值观异化、道德沦丧、腐化堕落等造成的犯罪现象就会因时而生。
  
  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呈现两极分化态势。公众的生活水平有自身的经济基础决定,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富人尊贵奢华、穷人举步维艰正是社会收入分配机制不公造成的。收入上的巨大反差,生活上的两极分化,极易使低收入人群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尽管国家在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住房保障、教育公平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现实生活中,*两极分化的态势并未有效遏制,社会低收入人群的心理落差并未有效弥补,*两端的观念冲突和行为差异无法有效根除,长期以来积累的对富人的仇视和对社会的不满就很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得到宣泄和释放,从而获得情绪解放和心理满足。当然,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发生在穷人对富人之间,问题的关键是由于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的现象引发公众对整个社会的情绪不满和心理压抑,他们将反过来把这种不满和压抑报复性投向社会。
  
  打击犯罪措施不力,效能低下,综合治理不能形成拳头合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务必及时将其缉捕归案,依法严惩。相反,如果犯罪分子作案以后长期逍遥法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受害方对司法的效率和公正产生怀疑和失望,从而会以自力救济的方式伸张正义。对社会不稳定人群而言,破案效能低下意味着犯罪风险的降低,致使犯罪收益的*超越对犯罪成本的担心。
  
  社会综合治理是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极具中国特色。*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门力量,承担着刑事案件侦破和社会秩序稳定的任务使命。由于点多面广,警力有限,因此需要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社区参与、民间巡防、团体帮教等形式就是例证。但是,实际情况是,社会各种群防力量与*机关信息渠道不畅也不能互享,作业上各司其职自行其是,不能编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防范网络,很难形成打击犯罪合力,让犯罪分子陷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
  
  现代独立单元住宅将城市人群物理隔离,社会信任感严重缺失。楼宇建筑相对隔离的居住环境,加上工作压力的沉重和生活节奏的变快,邻里之间缺乏必要的“远亲不如近邻”的观念和相互守望的协作,甚至可能老死没有往来,“鸡犬不曾相闻”。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戒备警惕,难得信任,遇事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哲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们相互之间变得隔阂与冷漠。这种人群虽大人心涣散的人际格局,对犯罪分子没有任何威慑力,光天化日之下作案屡试不爽,气焰嚣张。因此,我们在做着别人受害时的冷漠看客,同时,自己又做着冷漠看客眼下的孤独受害人,只有犯罪人,成为冷漠人际关系下的最大受益者。
  
  地方*及其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负面示范效应。*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理应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但在行政实践当中,*却并没有扮演好这个角色。*公权行为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极易给人造成有法不依的印象,加之申诉上访渠道不畅,错误的公权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法律权威和尊严受到挑战。中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朴素传统观念,如在现实中官民有别,厚此薄彼,*法律严于民而疏于己,法治平等不能真正践行和落实,这种丝毫不能体现法治精神的纯功利*行为将严重地伤害公众对*的信赖,沉重地挫伤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在一个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诞生没有犯罪威胁的社会和谐与安宁,将是怎样荒诞?
  
  社会公众法制教育的严重匮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基本方略。如何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确定的规则行事,就成为摆在案头的重要命题。只有当法律成为我们日常行为的自觉标准,从内心敬畏法律的权威并维*律的尊严,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在整个社会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但是,我们缺乏系统的法制教育,并且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不仅普通民众如此,**也存在相同问题。特别是*执法人员犯罪,目无法纪,恃权傲法,权力滥用,充分说明法制教育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当前,无论从市场经济角度,还是从依法治国角度,国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淡薄与法律观念的如梦初醒,成为犯罪在思想意识方面产生的重要因素,也足以证明了法制教育在当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最好的社会*就是最好的刑事*。”通过制定科学的社会*,有效化解社会存在的深层矛盾,认真解决社会蕴含的突出问题,积极营造守法尚法的法治氛围,不断增强对犯罪的打击与防范力度,才能全力建设国家长治久安,切实实现社会公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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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严重地威胁到社会安定和民众安全,影响到政权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确立的统治秩序,国家打击犯罪的立场是一贯的,态度是严厉的。但是,犯罪作为社会现象,不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消失,因为,社会作为一个系统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和发展条件。
  
  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滞后于物质文明发展水平。社会犯罪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受到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水平的制约。对我国物质文明的快速发展社会没有提供必要的文化和心理准备,原有的社会价值观念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被冲刷的五颜六色。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没有并驾齐驱地确立主流的价值体系,没有建设完善的道德体系和制度规范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文化支撑。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思想修养、法治意识等存在的多元化和滞后性,无法与当前社会物质文明协调同步发展,精神生活的贫乏不能与当前物质文明成果的丰富同步前进,价值观异化、道德沦丧、腐化堕落等造成的犯罪现象就会因时而生。
  
  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呈现两极分化态势。公众的生活水平有自身的经济基础决定,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富人尊贵奢华、穷人举步维艰正是社会收入分配机制不公造成的。收入上的巨大反差,生活上的两极分化,极易使低收入人群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尽管国家在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住房保障、教育公平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现实生活中,*两极分化的态势并未有效遏制,社会低收入人群的心理落差并未有效弥补,*两端的观念冲突和行为差异无法有效根除,长期以来积累的对富人的仇视和对社会的不满就很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得到宣泄和释放,从而获得情绪解放和心理满足。当然,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发生在穷人对富人之间,问题的关键是由于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的现象引发公众对整个社会的情绪不满和心理压抑,他们将反过来把这种不满和压抑报复性投向社会。
  
  打击犯罪措施不力,效能低下,综合治理不能形成拳头合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务必及时将其缉捕归案,依法严惩。相反,如果犯罪分子作案以后长期逍遥法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受害方对司法的效率和公正产生怀疑和失望,从而会以自力救济的方式伸张正义。对社会不稳定人群而言,破案效能低下意味着犯罪风险的降低,致使犯罪收益的*超越对犯罪成本的担心。
  
  社会综合治理是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极具中国特色。*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门力量,承担着刑事案件侦破和社会秩序稳定的任务使命。由于点多面广,警力有限,因此需要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社区参与、民间巡防、团体帮教等形式就是例证。但是,实际情况是,社会各种群防力量与*机关信息渠道不畅也不能互享,作业上各司其职自行其是,不能编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防范网络,很难形成打击犯罪合力,让犯罪分子陷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
  
  现代独立单元住宅将城市人群物理隔离,社会信任感严重缺失。楼宇建筑相对隔离的居住环境,加上工作压力的沉重和生活节奏的变快,邻里之间缺乏必要的“远亲不如近邻”的观念和相互守望的协作,甚至可能老死没有往来,“鸡犬不曾相闻”。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戒备警惕,难得信任,遇事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哲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们相互之间变得隔阂与冷漠。这种人群虽大人心涣散的人际格局,对犯罪分子没有任何威慑力,光天化日之下作案屡试不爽,气焰嚣张。因此,我们在做着别人受害时的冷漠看客,同时,自己又做着冷漠看客眼下的孤独受害人,只有犯罪人,成为冷漠人际关系下的最大受益者。
  
  地方*及其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负面示范效应。*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理应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但在行政实践当中,*却并没有扮演好这个角色。*公权行为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极易给人造成有法不依的印象,加之申诉上访渠道不畅,错误的公权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法律权威和尊严受到挑战。中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朴素传统观念,如在现实中官民有别,厚此薄彼,*法律严于民而疏于己,法治平等不能真正践行和落实,这种丝毫不能体现法治精神的纯功利*行为将严重地伤害公众对*的信赖,沉重地挫伤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在一个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诞生没有犯罪威胁的社会和谐与安宁,将是怎样荒诞?
  
  社会公众法制教育的严重匮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基本方略。如何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确定的规则行事,就成为摆在案头的重要命题。只有当法律成为我们日常行为的自觉标准,从内心敬畏法律的权威并维*律的尊严,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在整个社会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但是,我们缺乏系统的法制教育,并且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不仅普通民众如此,**也存在相同问题。特别是*执法人员犯罪,目无法纪,恃权傲法,权力滥用,充分说明法制教育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当前,无论从市场经济角度,还是从依法治国角度,国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淡薄与法律观念的如梦初醒,成为犯罪在思想意识方面产生的重要因素,也足以证明了法制教育在当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最好的社会*就是最好的刑事*。”通过制定科学的社会*,有效化解社会存在的深层矛盾,认真解决社会蕴含的突出问题,积极营造守法尚法的法治氛围,不断增强对犯罪的打击与防范力度,才能全力建设国家长治久安,切实实现社会公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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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严重地威胁到社会安定和民众安全,影响到政权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确立的统治秩序,国家打击犯罪的立场是一贯的,态度是严厉的。但是,犯罪作为社会现象,不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消失,因为,社会作为一个系统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和发展条件。
  
  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滞后于物质文明发展水平。社会犯罪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受到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水平的制约。对我国物质文明的快速发展社会没有提供必要的文化和心理准备,原有的社会价值观念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被冲刷的五颜六色。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没有并驾齐驱地确立主流的价值体系,没有建设完善的道德体系和制度规范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文化支撑。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思想修养、法治意识等存在的多元化和滞后性,无法与当前社会物质文明协调同步发展,精神生活的贫乏不能与当前物质文明成果的丰富同步前进,价值观异化、道德沦丧、腐化堕落等造成的犯罪现象就会因时而生。
  
  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呈现两极分化态势。公众的生活水平有自身的经济基础决定,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富人尊贵奢华、穷人举步维艰正是社会收入分配机制不公造成的。收入上的巨大反差,生活上的两极分化,极易使低收入人群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尽管国家在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住房保障、教育公平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现实生活中,*两极分化的态势并未有效遏制,社会低收入人群的心理落差并未有效弥补,*两端的观念冲突和行为差异无法有效根除,长期以来积累的对富人的仇视和对社会的不满就很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得到宣泄和释放,从而获得情绪解放和心理满足。当然,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发生在穷人对富人之间,问题的关键是由于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的现象引发公众对整个社会的情绪不满和心理压抑,他们将反过来把这种不满和压抑报复性投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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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及其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负面示范效应。*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理应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但在行政实践当中,*却并没有扮演好这个角色。*公权行为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极易给人造成有法不依的印象,加之申诉上访渠道不畅,错误的公权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法律权威和尊严受到挑战。中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朴素传统观念,如在现实中官民有别,厚此薄彼,*法律严于民而疏于己,法治平等不能真正践行和落实,这种丝毫不能体现法治精神的纯功利*行为将严重地伤害公众对*的信赖,沉重地挫伤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在一个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诞生没有犯罪威胁的社会和谐与安宁,将是怎样荒诞?
  
  社会公众法制教育的严重匮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基本方略。如何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确定的规则行事,就成为摆在案头的重要命题。只有当法律成为我们日常行为的自觉标准,从内心敬畏法律的权威并维*律的尊严,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在整个社会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但是,我们缺乏系统的法制教育,并且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不仅普通民众如此,**也存在相同问题。特别是*执法人员犯罪,目无法纪,恃权傲法,权力滥用,充分说明法制教育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当前,无论从市场经济角度,还是从依法治国角度,国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淡薄与法律观念的如梦初醒,成为犯罪在思想意识方面产生的重要因素,也足以证明了法制教育在当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最好的社会*就是最好的刑事*。”通过制定科学的社会*,有效化解社会存在的深层矛盾,认真解决社会蕴含的突出问题,积极营造守法尚法的法治氛围,不断增强对犯罪的打击与防范力度,才能全力建设国家长治久安,切实实现社会公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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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严重地威胁到社会安定和民众安全,影响到政权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确立的统治秩序,国家打击犯罪的立场是一贯的,态度是严厉的。但是,犯罪作为社会现象,不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消失,因为,社会作为一个系统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和发展条件。
  
  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滞后于物质文明发展水平。社会犯罪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受到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水平的制约。对我国物质文明的快速发展社会没有提供必要的文化和心理准备,原有的社会价值观念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被冲刷的五颜六色。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没有并驾齐驱地确立主流的价值体系,没有建设完善的道德体系和制度规范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文化支撑。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思想修养、法治意识等存在的多元化和滞后性,无法与当前社会物质文明协调同步发展,精神生活的贫乏不能与当前物质文明成果的丰富同步前进,价值观异化、道德沦丧、腐化堕落等造成的犯罪现象就会因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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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综合治理是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极具中国特色。*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门力量,承担着刑事案件侦破和社会秩序稳定的任务使命。由于点多面广,警力有限,因此需要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社区参与、民间巡防、团体帮教等形式就是例证。但是,实际情况是,社会各种群防力量与*机关信息渠道不畅也不能互享,作业上各司其职自行其是,不能编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防范网络,很难形成打击犯罪合力,让犯罪分子陷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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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及其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负面示范效应。*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理应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但在行政实践当中,*却并没有扮演好这个角色。*公权行为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极易给人造成有法不依的印象,加之申诉上访渠道不畅,错误的公权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法律权威和尊严受到挑战。中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朴素传统观念,如在现实中官民有别,厚此薄彼,*法律严于民而疏于己,法治平等不能真正践行和落实,这种丝毫不能体现法治精神的纯功利*行为将严重地伤害公众对*的信赖,沉重地挫伤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在一个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诞生没有犯罪威胁的社会和谐与安宁,将是怎样荒诞?
  
  社会公众法制教育的严重匮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基本方略。如何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确定的规则行事,就成为摆在案头的重要命题。只有当法律成为我们日常行为的自觉标准,从内心敬畏法律的权威并维*律的尊严,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在整个社会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但是,我们缺乏系统的法制教育,并且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不仅普通民众如此,**也存在相同问题。特别是*执法人员犯罪,目无法纪,恃权傲法,权力滥用,充分说明法制教育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当前,无论从市场经济角度,还是从依法治国角度,国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淡薄与法律观念的如梦初醒,成为犯罪在思想意识方面产生的重要因素,也足以证明了法制教育在当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最好的社会*就是最好的刑事*。”通过制定科学的社会*,有效化解社会存在的深层矛盾,认真解决社会蕴含的突出问题,积极营造守法尚法的法治氛围,不断增强对犯罪的打击与防范力度,才能全力建设国家长治久安,切实实现社会公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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