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不服,能否对该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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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5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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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0:32
1、一般认为针对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具体的根据是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来看,它所明确的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复处理行为是指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上面所提到申诉在行政诉讼层面上一般是指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而行政复议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并不是一回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并不属于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中所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外,相关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可以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供参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0:32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注意最后一句,当*判决把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后就不能再提起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0:33
不能对该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对原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