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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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30 04:16
需要。
在境内销售的进口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所以在中国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中文包装或贴中文标签。
由于我国是消费大国,很多厂家为方便中国顾客了解产品,会印刷中文,因此以中国为目标市场销售的商品,销售商会专门印制商品标识或制作包装,其他进口商品,为控制成本,同时又遵守中国法律,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形式销售。
扩展资料:
进口食品注意事项:
1、进口国外的食品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等手续外,企业单位或者是个人用户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检务部门,经检务部门受理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审核同意后制证。
3、申报人缴费后领证,备案周期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4、提供进出口报检所需资料最好是关于食品的,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采取退货、销毁、改作另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等处理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食品标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食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30 04:16
进口食品需要加贴中文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所以在中国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中文包装或贴中文标签。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人均收入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普通人越来越追求高质量的生活。
如今进口食品在我国的一、二级城市非常流行,许多三线小城市甚至乡镇都出现了进口食品专卖店。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此前的报告,中国进口食品来自欧美、韩国、日本、东南亚和港澳台地区等140多个国家,约有10个系列,2万多个品种。通过海关的严格检查,市民可以享受到更加美丽和安全的食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30 04:17
需要。
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具有唯一性,并全球通行,它只表明该商品的注册地,不代表产品的实际生产地 。
所谓进口食品,一般是指从别的国家、地区市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的食品。因此判断是否进口食品的标准应当是该食品是否从别的国家、地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而不是简单地查看包装标识上是否全是外文。
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所以在中国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中文包装或贴中文标签。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4月1日起,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实行预先审核。
由各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合格后,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即可进口。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抽检、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食品标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30 04:17
当然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 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 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直 接应当为中文标签负责的,应当是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食品安全法》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 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那事实果真如此吗?根据我国关于跨境电商发展的产业布局,
质检总局2012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为不合格)”,但是,第 十八条还规定了“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说明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可以 适用“有关规定”,但是非常遗憾,目前国内还真没有相关规定出台。其实,严格来说,“进境”也是“进口”(当然,除了进境入保税区的情况,进境不等同于进口,这里只是使用了通俗的理解方式)。
“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文中就直接认定了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我国的跨境电商*中,也一直明白跨境进口可以区别为“直邮模式”进口以及“保税模式”进口,不论以何种形式,均属于进口的表现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食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30 04:18
需要。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所以在中国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中文包装或贴中文标签。
由于我国是消费大国,很多厂家为方便中国顾客了解产品,会印刷中文。因此,以中国为目标市场销售的商品,销售商会专门印制商品标识或制作包装。其他进口商品,为控制成本,同时又遵守中国法律,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形式销售。
判断是否进口食品的标准应当是该食品是否从别的国家、地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而不是简单地查看包装标识上是否全是外文。
扩展资料: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进口食品”大致可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产地在国外,由国内经销商粘贴中文标签并在国内销售,只要经过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出具卫生证书,准其销售使用,外包装不需要国内的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类:原料由国外厂家生产,国内厂商进行包装和经销,包装上对产品的成分、配料等有较详细的标注,有国内的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类:包装上以外文为主,由国内的厂家进行分装,没有国内的卫生许可证号。
“只有第一类是真正意义上的进口食品,第二类属于国产食品,第三类则不确定,进口食品也有可能是冒牌货。”工商执法人员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