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鞋集体商标管理政策一览莆田鞋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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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0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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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04:35
申报使用莆田鞋集体商标的条件为:
莆田本地注册的协会所属成员的鞋业企业;
申请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应有自主品牌,产品不得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不得涉嫌不正当竞争;
企业具备设计能力,产品应符合使用集体商标质量要求。有团体标准的应执行团体标准;
无团体标准的,执行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要求;
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等。
申报使用该集体商标的程序为:
由市鞋业协会内企业自愿申报,向名品公司提交申报表及证明材料,由名品公司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签订《授权协议书》并领取《集体商标授权书》后可使用集体商标,并报市鞋服产业发展暨招商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鞋业协会备案。_
使用集体商标企业享有的权利:
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使用莆田鞋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销售;
优先参加名品公司及协会组织的商务对接、对外参展、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使用集体商标企业承担的义务:
规范使用集体商标,不得超出准予使用的范围;
维护莆田鞋集体商标的形象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接受名品公司对产品质量定期及不定期的抽检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配合名品公司开展集中营销活动、团体标准制订、商标使用管理、侵权行为调查等工作;
确保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集体商标标识;
授权企业若出现问题,经核实后,责令整改,否则酌情处以暂缓、停止、撤销集体商标使用权。
此外,在签订的《授权协议书》中要求企业生产销售的莆田鞋集体商标授权产品必须纳入集体商标“一物一码”溯源体系。
使用集体商标的退出机制
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自愿退出的,从退出生效之日起算满两年,这两年期限内不再接受申报。
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在使用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名品公司停止其使用集体商标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两年内不再接受申报:
企业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或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查实企业存在知识产权方面违法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违反税法行为的;
企业产品质量被县区级及以上*部门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且经按要求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
企业每年在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查实3次以上消费者举报且未妥善处理的;
未按照办法使用集体商标或拒绝配合名品公司开展相关工作的。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