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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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9 21:32
法律分析: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在召开会议、举办展会、组织调研考察等活动时,无特殊要求不提供瓶装饮用水,如有瓶装饮用水特殊需求,应提供小瓶饮用水,并按需取水。
法律依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 第三条 强化节水监督考核。逐步建立节水目标责任制,将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完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严格节水责任追究。严重缺水地区要将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到2020年,建立国家和省级水资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