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二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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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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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02:02
国标委工交函[2005]57号
关于批准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函
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你标委会以标字[2005]第014号文报批的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通知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2005年第11期上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28日批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一、第6.4.2条改为:
“6.4.2 禁止驶入标志(见禁2)
表示禁止一切车辆驶入。设在单行路的出口处或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其颜色为红底中间一道白横杠。”
二、第6.4.3条改为:
“6.4.3 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见禁3)
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驶入。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有时间、车种等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三、第6.4.4条至6.4.11条中所有的“通行”字样改为“驶入”字样。
四、第6.4.12、6.4.13、6.4.14、6.4.15、6.4.17 条中所有的“通行”字样改为“进入”字样。
五、增加第6.4.37条:
“6.4.37 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标志 (见禁43)
表示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设在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路段的入口处。
禁43 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
六、第7.4.16条中的c列项改为:
“c)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6)
表示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交叉路口和入口前适当位置。在标志无法正对车道时,可以不标注箭头。”
七、第7.4.16条中的e列项改为:
“e)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8)
表示该车道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交叉路口和入口前适当位置。在标志无法正对车道时,可以不标注箭头。”
八、第7.4.16条中增加f列项:
“f)不同的专用车道标志可以并设在同一块标志上,见设置例。
”
九、第8.1.4条改为:
“8.1.4 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它们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6的规定。阿拉伯数字参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拼音字或拉丁字参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由于具体原因不能满足要求时,经论证字符高度可适当减小。”
十、第11.5.2条中示例辅4的名称改为“辅4 机动车”。
十一、第13.5条改为:
“13.5 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应避免出现互相矛盾的标志内容。
解除*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干路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条件受*无法单独设置时,一根标志柱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
标志牌在一根支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
十二、第18.3条中的b列项改为:
“b) 同一行驶方向有二条或二条以上车行道时,应划车道分界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车道分界线的尺寸如线2所示,其它道路,如线3所示。计算行车速度不小于60km /h时,也可用线2所示尺寸。”
十三、第18.5条中的b列项改为:
“b) 本标线应在设有左转弯专用信号或辟有左转专用车道时使用,设于左弯专用车道之前端,伸入交岔路口内。但不得妨碍直行车辆的正常行驶。”
十四、第18.7条中的b列项改为:
“b)人行横道线的设置位置,应根据行人横穿道路的实际需要确定。但路段上设置的人行横道线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0m。人行横道的最小宽度为3m,并可根据行人数量以1m为一级加宽。人行横道线的线宽为40(45)cm,线间隔为0.6m,线间隔可根据车道宽度进行调整,但最大不应超过0.8m。”
十五、第18.10条中的e列项改为:
“e)停车位标线按两种车型规定尺寸,上限尺寸适用于大中型车辆,下限尺寸适用于小型车辆。在道路受限条件下,宽度不低于2m。”
十六、第18.10条中增加f列项和g列项:
“f)停车位里附加“出租车”文字,表示出租车专用待客停车位,见图a所示;停车位附加“出租车”文字且边框是虚线,表示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仅允许出租车短时停车上下客,见图b所示;停车位里附加残疾人标记,表示残疾人专用车辆车位,见图c所示。
g)非机动车专用停车位可根据需要和场地实际情况施划,并在停车位里附加非机动车标记,见图d所示。
图a 图b
图c 图d”
十七、第18.13条中增加f列项:
“f)导向箭头可以根据实际车道导向需要设置,不限于图示种类。组合使用时不宜超过2种方向。”
十八、第18.14条中的b列项改为:
“b)速度*标记
表示车辆行驶的*车速,用于需要*车辆最高行驶速度或最低行驶速度的车道起点和其它适当位置。最高限速用数字的颜色为*,可单独使用;最低限速用数字的颜色为白色,应和最高限速用数字同时使用。线27为最高限速示例。”
十九、增加第18.15条:
“18.15 路面图形标记
非机动车车道标记
表示非机动车道。用于非机动车道起点或其他适当位置。本标记为白色。
”
二十、附录F 表F1中当计算行车速度为40km/h时,其对应的视距M值的范围改为“40~80”。
其实这个是针对99版的国标来的,现在都有09版的了,已经作废了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