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对象仅限于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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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2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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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1 10:21
民事强制执行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民事强制执行对象仅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不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物品,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执行与*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依据具有给付内容。
2、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并已过自动履行期。
3、必须在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内提出。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提出,即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所谓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是指人民*相关执行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行使执行权的过程中,对那些符合执行程序、应予执行的案件故意拖延给予处理或者在处理过程中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损害执行当事人相关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