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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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9:25
离婚时耕地怎么判
离婚时耕地怎么判,国有耕地可以在离婚时分割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取得经营权并签订了合同时,要看另一方有无户口的迁入。下面就来看看离婚时耕地怎么判。
离婚财产分割国有耕地怎么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在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一、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
这种应分两种情况:
(一)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
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
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二、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
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9月*《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
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不予支持。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再分给迁入一方承包土地的份额,就会让另一方减少土地面积,迁入一方增多承包土地,有失公平,且会影响农村的稳定。
(二)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
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三、其他情况
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离婚时,当事人已经实际耕种的土地,因发包方的原因而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种情况下,*不能用司法权力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际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当事人就实际耕种土地要求分割处理的,不予支持。
国有耕地可以在离婚时分割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取得经营权并签订了合同时,要看另一方有无户口的迁入。未迁入的一方不得被分割承包经营权。如果是迁入的,还要看落户的时间。可能会被扣除。土地的承包制度需要稳定,法律也对发包方进行了一定的*,如回收的条件等。
离婚后土地怎么分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我国实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度,以家庭为承包主体单位,家庭内部成员都拥有承包使用土地的财产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因我国土地承包在性质上与方式上的特殊性,离婚时具体怎么处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如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领取经营权证的是在婚后且是以一方名义的,分为两种情况。
一,如果双方婚后才在该土地组织生产的,或生活在该土地区域内,或者与该土地有利益责任关系的,如出租土地收取出租费,就都有使用该土地的资格。这时如果离婚,根据民法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财产的分割原理,对土地进行分割。
如果土地在分割后其经济价值没有损失,则考虑多方因素后,如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按夫妻各自及其所需抚养的家庭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如丈夫一方需要抚养两个小孩,妻子一方没有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则分割给丈夫的土地要比妻子的多。
如果土地分割后其经济价值有损,则土地归夫妻任意一方所有,所有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丈夫拥有土地经营权,则丈夫需要给予妻子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则离婚时土地经营权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如丈夫是城镇居民,妻子非城镇居民,则土地经营权归妻子所有。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拥有土地经营权,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另一方在结婚后迁入户口的,根据迁入后土地面积有无增加分为两种情况。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划分的,也就是土地面积不随迁入户口的人数增加而增加,这就导致了婚后迁入户口的一方对该土地面积的增加没有贡献,这时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都在该土地组织生产的,或生活在该土地区域内,或者与该土地有利益责任关系的,离婚时迁入的一方都不能得到任何土地经营权。
这种做法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假设丈夫拥有土地经营权,妻子在结婚后迁入户口,离婚后如果分给妻子一部分土地的经营权,就会减少丈夫可经营土地的面积,这就有失公平,且会影响农村的稳定。
(二)如果另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村集体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进行土地承包划分的,也就是适当给该户分配村里多出来的土地,如可以开垦的土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使得婚后迁入户口的一方对该土地面积的增加有一定贡献,则离婚后,增加的土地部分归婚后才迁入户口的一方,但如果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份额的,如婚后生的小孩有的份额,要扣除。
二,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在该土地组织生产的`,或不是生活在该土地区域内,或者与该土地没有利益责任关系,无分割获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离婚时,当事人实际有耕种土地,要想获得分割,必须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也要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否则不具备分割土地经营权的资格。
一、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判决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妇女儿童权益保*》的相关规定,妇女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现实生活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有争议的,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先由承包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来说,*在判决时,一般会在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的土地份额从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中划出,交由女方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
若女方对承包土地*力或者不愿意继续耕种的,可以由男方代为耕种,男方在扣除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后,按照当年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女方应得的土地收益,若男方不同意代耕,也可将自己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使用。这个分配原则虽然明确,但由于牵涉到复杂的家庭矛盾,实行起来非常难。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