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一案怎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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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9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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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6 11:08
1.被告人刘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
2.缴案赃款4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依法发还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刘涛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农业和税务服务中心副主任黄某(另案处理)、北辰区北仓镇*城建办合同工刘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刘涛岳父赵砚海位于北辰区北仓镇北仓村的厂房拆迁时,采取虚增地上物拆迁面积的方式,非法套取国家占地补偿资金100万元后_分。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涛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涛已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查询记录、拆迁材料、记账凭证、补偿资金发放表、常住人口查询信息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证实,足以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